預算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0,797,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刑事辦案維持率。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 、重大刑案之辦理及調解和解。三、有效防制竊盜、贓物 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四、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 業務。五、辦理交通裁決及簡易訴訟等行政訴訟業務。六 、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原住民族涉訟之民事、刑 事案件。七、推展審查庭制度及科技法庭,以提升審判效 率。八、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提高民事案件上訴結案速度。二、 對家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平心氣和商談,期能提高調 解比例。三、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 提高刑事辦案維持率及辦理速度。四、預計辦理民事事件 業務41,800件。五、預計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7,500件。六 、預計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64,000件。七、預計辦理行 政訴訟交通裁決業務120件、簡易訴訟業務6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5,06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8,825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288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8,53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6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268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077千元。
3.物品1,036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95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68千元。
(3)法律圖書購置費233千元。
(4)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44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2,280千元,係辦理債務清理、
 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
 。
5.國內旅費1,461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727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62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146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18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28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80千元
15,069,000
0200 業務費 15,069,000
0203 通訊費 8,825,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467,000
0271 物品 1,036,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2,280,000
0291 國內旅費 1,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