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0,797,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刑事辦案維持率。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
、重大刑案之辦理及調解和解。三、有效防制竊盜、贓物
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四、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
業務。五、辦理交通裁決及簡易訴訟等行政訴訟業務。六
、成立原住民族專業法庭,審理原住民族涉訟之民事、刑
事案件。七、推展審查庭制度及科技法庭,以提升審判效
率。八、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提高民事案件上訴結案速度。二、
對家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平心氣和商談,期能提高調
解比例。三、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
提高刑事辦案維持率及辦理速度。四、預計辦理民事事件
業務41,800件。五、預計辦理刑事案件業務17,500件。六
、預計辦理民事強制執行業務64,000件。七、預計辦理行
政訴訟交通裁決業務120件、簡易訴訟業務6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5,06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8,825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288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8,53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6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268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077千元。 3.物品1,036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95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68千元。 (3)法律圖書購置費233千元。 (4)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44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2,280千元,係辦理債務清理、 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 。 5.國內旅費1,461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727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62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146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18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28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80千元 |
15,069,000 | |||
| 0200 | 業務費 | 15,069,000 | ||||
| 0203 | 通訊費 | 8,825,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467,000 | ||||
| 0271 | 物品 | 1,036,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2,280,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1,46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