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359,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事辦案維持率。二、提高民事辦案速度。三、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調解和解。四、加速辦理重大民事 事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五、清理並防止民事遲 延案件。六、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業務。七、妥適辦理行 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之事 件。八、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九、有 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十、成 立專業法庭及清理遲延之案件。十一、提高刑事辦案維持 率及辦案速度。十二、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對民調事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商談,期 能提高調解比例。三、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案件,加 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辦案維 持率及辦案速度。四、妥慎處理民事執行事件兼顧債權債 務雙方之權益。五、行政訴訟庭成立得兼顧救濟程序簡便 及保障當事人權益。六、本年度預計完成民事事件(含民 事非訟事件及登記事件、不含家事事件)業務55,000件、 刑事案件(含公設辯護案件、不含少年事件)業務18,600件 、民事執行業務81,000件、行政訴訟事件3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105預算 105差異 105比例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8,17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7,490千元,包括:
(1)通訊費4,324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270
  千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3,054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200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1,00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2,200千元。
(3)物品3,575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707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548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1,020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3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1,680千元,係電子卷證委外
  掃描經費。
(5)國內旅費4,711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0
  46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4
  06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2,2
  59千元。
2.設備及投資684千元,係辦理審判業務所需
 設備購置費。
18,174,000 19,011,000 -837,000 -4.40%
0200 業務費 17,490,000 18,330,000 -840,000 -4.58%
0203 通訊費 4,324,000 4,324,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200,000 3,200,000 0 0.00%
0271 物品 3,575,000 3,575,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680,000 2,520,000 -840,000 -33.33%
0291 國內旅費 4,711,000 4,711,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684,000 681,000 3,000 0.44%
0319 雜項設備費 684,000 681,000 3,000 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