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256,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事辦案維持率。二、提高民事辦案速度。三、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調解和解。四、加速辦理重大民事
案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五、清理並防止民事遲
延案件。六、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業務。七、妥適辦理行
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之事
件。八、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九、有
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十、成
立專業法庭及清理遲延之案件。十一、提高刑事辦案維持
率及辦案速度。十二、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對民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商談,期
能提高調解比例。三、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案件,加
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辦案維
持率及辦案速度。四、本年度預計完成民事事件(含民事
非訟事件及登記事件)業務53,900件、刑事案件(含公設辯
護案件、不含少年事件)業務1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80,
000件、行政訴訟事件3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2 |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9,01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8,330千元,包括: (1)通訊費4,324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270 千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3,054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200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1,00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2,200千元。 (3)物品3,575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707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1,548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1,020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3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2,520千元,係電子卷證委外 掃描經費。 (5)國內旅費4,711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0 46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1,4 06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2,2 59千元。 2.設備及投資681千元,係辦理審判業務所需 設備購置費。 |
19,011,000 | |||
| 0200 | 業務費 | 18,330,000 | ||||
| 0203 | 通訊費 | 4,324,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200,000 | ||||
| 0271 | 物品 | 3,575,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2,520,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4,711,000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681,000 | ||||
| 0319 | 雜項設備費 | 68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