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256,000 元()
計畫內容
一、提高民事辦案維持率。二、提高民事辦案速度。三、 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調解和解。四、加速辦理重大民事 案件、國家賠償事件及勞工事件。五、清理並防止民事遲 延案件。六、辦理民事調解及執行業務。七、妥適辦理行 政訴訟法之簡易程序、交通裁決及行政訴訟相關規定之事 件。八、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九、有 效防制竊盜、贓物犯罪及保護智慧財產權等犯罪。十、成 立專業法庭及清理遲延之案件。十一、提高刑事辦案維持 率及辦案速度。十二、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 度。二、對民調案件儘量使當事人雙方心平氣和商談,期 能提高調解比例。三、加強清理遲延及視為不遲案件,加 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辦案維 持率及辦案速度。四、本年度預計完成民事事件(含民事 非訟事件及登記事件)業務53,900件、刑事案件(含公設辯 護案件、不含少年事件)業務1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80, 000件、行政訴訟事件3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5,025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13,00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440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12,56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49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474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業諮詢費112千元。
(3)調解委員報酬1,905千元。
3.物品810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100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318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29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63千元。
(5)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200千元
  。
4.一般事務費5,724千元,係辦理債務清理、
 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
 。
5.國內旅費3,000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766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338千
  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74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725千元。
(5)專業諮詢旅費56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375千元。
25,025,000
0200 業務費 25,025,000
0203 通訊費 13,00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491,000
0271 物品 810,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5,724,000
0291 國內旅費 3,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