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3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44,76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23,71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60,648千元,包括:
 (1)通訊費15,41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18,493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12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0千元。
   <2>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及監護處分評估
     小組會議等聘請委員出席費50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00千元。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000
     千元。
   <5>辦理司法互助翻譯費70千元。
 (4)物品3,52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88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2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52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2,434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5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3
     5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67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350千元。
   <5>辦理檢察業務聯繫等相關經費300千元。
   <6>辦理重大刑案之資料蒐集、貪瀆案例分
     析研究、國際及兩岸司法互助與法律諮
     詢及服務暨聯繫交流等辦案經費1,092千
     元。
   <7>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8,502千
     元。
   <8>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025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30千元
     、物品27千元,共編列1,182千元。)
   <9>辦理檢察業務法規議題相關業務經費229
     千元。
   <10>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69千元
      。
 (6)國內旅費6,641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5,700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40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0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41
     千元。
 (7)短程車資30千元,係短程洽公等所需車資
   。
2.設備及投資5,123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
3.獎補助費57,939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123,710,000
2000 業務費 60,648,000
2009 通訊費 15,410,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8,493,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120,000
2051 物品 3,520,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2,434,000
2072 國內旅費 6,641,000
2084 短程車資 30,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5,123,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5,123,000
4000 獎補助費 57,939,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9,264,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48,67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