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3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39,392,000 元(
計畫內容
1.提高民事事件及刑事案件辦案維持率及結案速度。 2.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3.清理並防止民事遲延案件。 4.加強辦理重大刑案。 5.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6.辦理國民法官新制業務,建構國民法官安心參與審判之  環境。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加強民事事件、刑事案件、調解及民事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賡續公認證及提  存業務便民政策。 4.積極推動國民法官新制,提升國民司法信賴與認同。 5.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96,000件,刑事案件49,000件  ,民事執行事件181,000件,公認證業務4,300件,提存  業務3,200件,合計333,5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2,159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26,06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68千元。
 (2)郵資費25,692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2,500千元,係遴用法官助理協
 助法官業務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53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25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246千元。
 (3)調解報酬5,555千元。
4.物品1,04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41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76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725千元。
5.一般事務費10,923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8,60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62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555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48千元。
6.國內旅費5,581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631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61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50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640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2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70千元。
52,159,000
2000 業務費 52,159,000
2009 通訊費 26,060,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2,5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053,000
2051 物品 1,042,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10,923,000
2072 國內旅費 5,58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