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05,589,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審判業務。
2.辦理刑事案件審判業務。
3.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業務。
5.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案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
2.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
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加強處理家事事件促進家庭和諧並保障被害人之人身安
全。
4.提高少年事件辦案績效,維護少年權益。
5.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0,937件、刑事案件業務20,757
件、家事事件業務976件、少年事件業務206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687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1,80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823千元。 (2)郵資費10,977千元。 2.約用人員酬金2,000千元,係遴用法官助理協 助法官業務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424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0千元。 (2)調解報酬6,304千元。 4.物品3,200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94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301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2,605千元。 5.一般事務費7,194千元,包括: (1)辦理調解等業務委外經費6,50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466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228千元。 6.國內旅費4,069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481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74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968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2,322千元。 (5)特約通譯旅費24千元。 |
34,687,000 | |||
| 2000 | 業務費 | 34,687,000 | ||||
| 2009 | 通訊費 | 11,800,000 | ||||
| 2033 | 約用人員酬金 | 2,000,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6,424,000 | ||||
| 2051 | 物品 | 3,200,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7,194,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4,06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