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41,944,022,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3.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5.中低收入戶健保費補助。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7.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加給補助。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漁民及其眷屬466,705人、地
區團體保險對象3,412,052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78,000人次。
4.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1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5.補助中低收入戶自付健保1/2,預計25萬人受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7.提升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生育率及本國籍新生兒出生
率。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6預算 | 115預算 | 115差異 | 115比例 |
|---|---|---|---|---|---|---|---|---|---|
| 06 |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合 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 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合要件 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基本保證 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需經費18,6 39,379千元(社會保險負擔),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5,000元及 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7,119,560 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係按每人每月6,715 元及年金給付請領人數推估,計列1,519,8 19千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72,990,676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 3.「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2.0-提高國民年金 保險生育給付」奉行政院114年9月19日院臺教 字第1145015881號核定,總經費3,196,624千 元,執行期間為115至118年,115年度已編列7 99,156千元,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243,032 千元,係加給補助國民年金保險生育給付每胎 (雙生以上,比例增給)至10萬元暨未參加相 關社會保險之我國籍新生兒之生母生育補助等 相關費用,計列1,243,032千元(社會保險負 擔)。 |
92,873,087,000 | 80,141,391,000 | 12,731,696,000 | 15.89% | |||
| 4000 | 獎補助費 | 92,873,087,000 | 80,141,391,000 | 12,731,696,000 | 15.89%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92,873,087,000 | 80,141,391,000 | 12,731,696,000 | 15.8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