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6-內政部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106頁
預算機關
內政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056,000 元()
計畫內容
1.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  。 2.查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健全不動產估價師制度。 3.辦理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審查、業務督導及管理。 4.加強外資及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公  地處分、撥用之督導及管理事宜。 5.審查並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  地徵收業務。 6.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7.辦理公地行政事項及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之管理及維護  等事宜。 8.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之督導與管理。 9.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   計畫內容: 1.執行平均地權,督導地方政府辦理地價查估、評議作業  。 2.查編都市地區地價指數,健全不動產估價師制度。 3.辦理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審查、業務督導及管理。 4.加強外資及陸資在臺取得不動產、耕地三七五租約及公  地處分、撥用之督導及管理事宜。 5.審查並督導中央部會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土  地徵收業務。 6.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7.辦理公地行政事項及臺灣土地改革陳列館之管理及維護  等事宜。 8.辦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之督導與管理。 9.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  
預期成果
1.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使地價評定合理反應市價  變動,以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 2.提供都市地價資訊、提升國內不動產估價師服務品質。 3.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避免私法人短期炒作住宅  ,以維持住宅市場交易秩序。 4.精進三七五耕地租佃制度,保障租佃雙方合理權益。 5.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本部、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  費。 6.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健全土地徵收審議制度,維護  土地正義。 7.督導與管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促進土地利用。 8.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有利於減少該基金配合政策辦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  徵收案土地開發成本負擔。   預期成果: 1.貫徹實施平均地權基本國策,使地價評定合理反應市價  變動,以實現民生主義均富目標。 2.提供都市地價資訊、提升國內不動產估價師服務品質。 3.建立私法人購買住宅許可制,避免私法人短期炒作住宅  ,以維持住宅市場交易秩序。 4.精進三七五耕地租佃制度,保障租佃雙方合理權益。 5.放領地價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本部、財政  部國有財產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放領所需經  費。 6.加強公共建設用地取得,健全土地徵收審議制度,維護  土地正義。 7.督導與管理土地重劃、區段徵收業務,促進土地利用。 8.撥充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土地開發案貸款利息資本支  出,有利於減少該基金配合政策辦理土城司法園區區段  徵收案土地開發成本負擔。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6預算 115預算 115差異 115比例
06 補助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1.依據行政院111年4月19日院授財產公字第1113
 5005460號函,准予將本部經管之高鐵臺南站F
 區土地有償撥用予成功大學作為建置沙崙醫療
 服務與創新園區使用,並依行政院秘書長111
 年4月11日院臺教長字第1110168378號函示,
 有償撥用價款全數解繳國庫,並由國庫自112
 年至116年編列預算116,950千元挹注本部實施
 平均地權基金貸款利息資本支出,除112至115
 年度已編列107,340千元外,本年度續編最後1
 年經費9,610千元。(投資)
2.116年預估放領地價歲入600,000千元,按國有
 耕地放領實施辦法第20條第2項規定,辦理放
 領所需經費,由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支應;
 及依「國有耕地放領工作要點」第13點規定,
 放領國有耕地應收取之地價總額7%為必要之管
 理、經徵、經收費用。綜上,為執行公地放領
 業務,撥補本部實施平均地權基金107,284千
 元。(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116,894,000 24,170,000 92,724,000 383.63%
3000 設備及投資 9,610,000 24,170,000 -14,560,000 -60.24%
3045 投資 9,610,000 24,170,000 -14,560,000 -60.24%
4000 獎補助費 107,284,000
4030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107,28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