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1,64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估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9,000件及非訟事件業
務14,000件,刑事案件業務8,000件,民事執行業務36,00
0件,少年事件業務1,400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輔導
業務900人,家事事件業務3,2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20
0件,公證事件250件,提存事件35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5預算 |
|---|---|---|---|---|---|---|
| 02 |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7,11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3,146千元,包括: (1)通訊費2,520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382千元。 <2>郵資費2,138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359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及訴訟參與人指定代理人 酬金1,843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轉 譯費876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640千元。 (3)物品331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8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1千元。 (4)一般事務費1,647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89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79千元。 <3>進行修復式司法程序相關經費112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26千元。 <5>辦理偵移調及刑移調等業務委外經費440 千元。 (5)國內旅費1,900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42千 元。 <2>刑事案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1,161千元。 <3>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97千元。 (6)國民法官業務運作等經費3,389千元,包括 通訊費209千元、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74千 元、一般事務費1,341千元及國內旅費1,56 5千元。 2.設備及投資3,966千元,包括: (1)汰換本院法庭大樓二樓法庭區域網路線路 提升改善工程經費154千元。 (2)購置影印機、冷氣機等雜項設備費3,812千 元。 |
17,112,000 | |||
| 2000 | 業務費 | 13,146,000 | ||||
| 2009 | 通訊費 | 2,729,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3,633,000 | ||||
| 2051 | 物品 | 331,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2,988,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3,465,000 | ||||
| 3000 | 設備及投資 | 3,966,000 | ||||
| 3030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154,000 | ||||
| 3035 | 雜項設備費 | 3,81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