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
地政處
預算金額
61,000 元()
計畫內容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重新查估並公告本縣已規定地價之每宗土地之公告地價一次,以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
預期成果
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充裕本縣財政收入,並貫徹實施平均地權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土地政策。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5預算 |
|---|---|---|---|---|---|---|
| 業務費 | 元 | 61,000 | ||||
| 通訊費 | 4,000 | |||||
|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聯繫郵電費 用 |
1 | 年 | 4,000 | 4,000 | ||
| 物品 | 20,800 | |||||
|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需用文具、 影印紙、光碟片工作會報等雜 支費。 |
1 | 年 | 20,800 | 20,800 | ||
| 國內旅費 | 36,200 | |||||
| 督辦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重 新規定地價業務差旅費。 |
1 | 年 | 36,200 | 36,2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