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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15年度南投縣政府單位預算(案)第279頁
預算機關
南投縣政府
承辦單位
地政處
預算金額
61,000 元()
計畫內容
 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14條規定,每2年重新查估並公告本縣已規定地價之每宗土地之公告地價一次,以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申報地價之依據。
預期成果
 作為稅捐稽徵機關課徵地價稅之依據、充裕本縣財政收入,並貫徹實施平均地權照價徵稅、照價收買土地政策。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5預算
業務費 元 61,000
通訊費 4,000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聯繫郵電費
用
1 年 4,000 4,000
物品 20,800
重新規定地價業務需用文具、
影印紙、光碟片工作會報等雜
支費。
1 年 20,800 20,800
國內旅費 36,200
督辦本縣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重
新規定地價業務差旅費。
1 年 36,200 36,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