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31,659,000 元()
計畫內容
1.強化農田水利國際交流及技術合作。
2.補助農業用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
3.補助辦理水庫堰壩供灌溉用水使用之營運管理費用。
預期成果
1.辦理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提升我國農田水利灌溉管理
效能。
2.補助農業用水水源保育與回饋費及水庫堰壩營管費,營
造優質農業生產環境。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4預算 |
|---|---|---|---|---|---|---|
| 01 | 農田水利管理業務 | 本分支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下: 1.業務費1,008千元。 (1)員工教育訓練費20千元。 (2)農田水利相關法規編審費等180千元。 (3)國際灌溉排水協會中華民國國家委員會及 中華民國四健會協會等會費25千元。 (4)國內差旅費414千元。 (5)參加國際灌溉排水協會(ICID)第76屆國際 執行委員會議暨第4屆世界灌溉論壇、2025 年PAWEES水田及水環境國際研討會、日本 第54回畑地灌溉研討會與考察日本旱作灌 溉節水技術計畫及考察美國遙測技術應用 於農田水利灌溉管理等國外旅費369千元。 2.獎補助費230,651千元。 (1)係依自來水法第12條之2第2項規定,於水 質水量保護區內取用地面水或地下水者, 除該區內非營利之家用及公共給水外,應 向經濟部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供農業 使用者,經濟部及本署應編列預算補助; 前項補助經費應撥入經濟部設置之水資源 作業基金,預估本署應負擔部分所需經費1 0,000千元。 (2)依水利法第89條規定,興辦水利事業人得 依其興辦水利事業之成本及合理利潤,兼 顧公共利益之原則下,向使用人收取費用 。針對水庫堰壩提供農民灌溉用水使用, 預估由本署分攤經費118,889千元,撥入經 濟部水資源作業基金。 (3)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農業 動力用電費用,不採累進計算,停用期間 ,免收基本費。前項優惠減免措施及電價 凍漲差額原由台電公司自行吸收,自114年 度起改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 應,其中農業灌溉及水利設施操作用電優 惠減免及電價凍漲差額部分,本年度預估 應負擔經費101,762千元。 |
231,659,000 | |||
| 2000 | 業務費 | 1,008,000 | ||||
| 2003 | 教育訓練費 | 20,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80,000 | ||||
| 2045 | 國內組織會費 | 25,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414,000 | ||||
| 2078 | 國外旅費 | 369,000 | ||||
| 4000 | 獎補助費 | 230,651,000 | ||||
| 4030 |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128,889,000 | ||||
| 4075 | 差額補貼 | 101,762,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