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0頁
預算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6,905,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 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 、通譯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到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6,83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6,537千元,包括:
 (1)通訊費5,84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5,900千元,係遴用檢察官助
   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580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6千元。
   <2>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94千
     元。
   <3>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審查
     小組出席費及編稿費等經費60千元。
 (4)物品36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11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57千元。
 (5)一般事務費2,411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0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3
     13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08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2
     0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1,197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20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0千元
     ,共計編列180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73千元。
 (6)國內旅費1,438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770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168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20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0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200千元。
2.設備及投資1,437千元,包括:
 (1)汰換辦公廳室冷氣設備等經費413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1,024千元。
3.獎補助費8,857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26,831,000
2000 業務費 16,537,000
2009 通訊費 5,840,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9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580,000
2051 物品 368,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2,411,000
2072 國內旅費 1,438,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437,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1,437,000
4000 獎補助費 8,857,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618,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6,2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