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1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8,89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8,196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7,307千元,包括:
 (1)通訊費5,167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5,900千元,係遴用檢察官助
   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63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元
     。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6千元。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780千
     元。
 (4)物品68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01千元
     。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8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407千元。
 (5)一般事務費3,61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84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0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10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2
     4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2,901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322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79千元。
 (6)國內旅費929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699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5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5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50千元。
 (7)運費6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5,079千元,包括:
 (1)辦公房舍裝修工程等經費3,029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964千元。
 (3)雙色無版印刷機購置等經費1,086千元。
3.獎補助費15,810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38,196,000
2000 業務費 17,307,000
2009 通訊費 5,167,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5,90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07,000
2051 物品 688,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610,000
2072 國內旅費 929,000
2081 運費 6,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5,079,000
3010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029,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2,050,000
4000 獎補助費 15,810,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188,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685,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8,93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