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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114-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9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22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辦理一般行政之經常性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完成所有工作,並求迅速正確,提高工作效率。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0,94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0,861千元,包括:
 (1)教育訓練費40千元,係實施員工教育訓練
   等經費。
 (2)水電費2,949千元。
 (3)通訊費25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訊
   費等。
 (4)資訊服務費362千元,係資訊設備之保養、
   維修及操作等服務費。
 (5)稅捐及規費29千元,係車輛牌照稅及燃料
   費等。
 (6)保險費277千元,係辦公房屋、車輛及志工
   等之保險費。
 (7)物品1,715千元,包括:
   <1>資訊耗材等經費365千元。
   <2>一般行政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571
     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350千元。
   <4>車輛油料費429千元,係機車、中小型汽
     車,按汽油每公升價格31元、柴油每公
     升價格27元計列。
 (8)一般事務費3,219千元,包括:
   <1>文康活動費450千元,係按員工132人及
     約用人員18人,每人每年3,000元計列。
   <2>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246千元,係按檢察
     官12人,每人每年16,000元,職員等12
     人,每人每年4,500元計列。
   <3>各類書表印製費等291千元。
   <4>法警制服費113千元。
   <5>拘提被告應訊逾時之供餐費50千元。
   <6>環境清潔、會埸佈置等經費700千元。
   <7>委外業務及其他行政事務經費1,259千元
     。
   <8>員工協助方案相關經費10千元。
   <9>法律座談、檢察官等會議經費100千元。
 (9)房屋建築養護費800千元。
 (10)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51千元,包括:
   <1>車輛養護費223千元,係按機車1輛,每
     輛每年1,700元,公務汽車未滿2年者3輛
     ,每輛每年8,500元,滿2年未滿4年者3
     輛,每輛每年25,500元,滿4年未滿6年
     者2輛,每輛每年34,000元,滿6年以上
     者1輛,每輛每年51,000元計列。
   <2>辦公器具養護費128千元,係按職員121
     人及駐警1人,每人每年1,048元計列。
 (11)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690千元。
 (12)國內旅費50千元,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定
    工作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13)特別費129千元,係按首長每月10,800元
    計列。
2.獎補助費80千元,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按每人每年6,000元計列。
10,941,000
2000 業務費 10,861,000
2003 教育訓練費 40,000
2006 水電費 2,949,000
2009 通訊費 250,000
2018 資訊服務費 362,000
2024 稅捐及規費 29,000
2027 保險費 277,000
2051 物品 1,715,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219,000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800,00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51,000
2069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690,000
2072 國內旅費 50,000
2093 特別費 129,000
4000 獎補助費 80,000
4085 獎勵及慰問 8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