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1頁
預算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9,63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 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2,16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4,039千元,包括:
 (1)通訊費10,54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其他業務租金43千元,係租賃事務性機器
   經費。
 (3)約用人員酬金10,114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4)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88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27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5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45千元。
   <4>聘請專業人士審查稿件之稿費80千元。
   <5>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545
     千元。
 (5)物品1,856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20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522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4千元。
 (6)一般事務費7,126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26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1
     0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20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45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5,600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544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通訊費14千元、按日按件計
     資酬金170千元、物品12千元,共計編列
     740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11千元。
 (7)國內旅費2,478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2,154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45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43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50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86千元。
2.設備及投資1,831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
3.獎補助費36,299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
 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72,169,000
2000 業務費 34,039,000
2009 通訊費 10,540,000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43,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0,114,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882,000
2051 物品 1,856,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7,126,000
2072 國內旅費 2,478,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831,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1,831,000
4000 獎補助費 36,299,000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380,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5,866,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0,05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