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0頁
預算機關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72,843,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檢察官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 行有關提起公訴與裁判等相關工作,並依職權檢察官擔任 指揮、分配檢察事務官、書記官、通譯、法警等人員分別 辦理紀錄、通譯、傳喚及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可有效達成偵查犯罪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9,59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8,889千元,包括:
 (1)通訊費8,61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約用人員酬金10,114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984千元,包括:
   <1>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310千
     元。
   <2>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365千元。
   <3>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000
     千元。
   <4>特約通譯報酬189千元。
   <5>委請會計師、律師等專業人士之顧問費1
     20千元。
 (4)物品1,495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334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2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41千元。
 (5)一般事務費4,114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90千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費3
     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30千元
     。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費1
     90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3,063千
     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提
     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433千元。(另相
     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千元
     、物品59千元,共計編列592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178千元。
 (6)國內旅費2,564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368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旅
     費2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等
     業務差旅費60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56
     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差
     旅費220千元。
2.設備及投資1,665千元,包括:
 (1)零星設備購置經費1,545千元。
 (2)汰換辦公廳室冷氣設備等經費120千元。
3.獎補助費29,040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
 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59,594,000
2000 業務費 28,889,000
2009 通訊費 8,618,000
2033 約用人員酬金 10,114,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984,000
2051 物品 1,495,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4,114,000
2072 國內旅費 2,564,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665,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1,665,000
4000 獎補助費 29,040,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3,127,000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25,913,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