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8頁
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862,214,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4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0,935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9,849千元,包括:
 (1)水電費21,017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670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20,347千元。
 (2)其他業務租金23,473千元,包括:
   <1>租用辦公廳室租金7,953千元。
   <2>租用檔案庫室租金3,917千元。
   <3>租用影印機等設備租金1,676千元。
   <4>租用宿舍租金9,927千元。
 (3)稅捐及規費602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341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61千元。
 (4)保險費1,009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保險費250千元(明細詳「公
     務車輛明細表」)。
   <2>建築物及財產保險費759千元。
 (5)物品4,027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油料費1,709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2>辦公事務費2,318千元。
 (6)一般事務費3,981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1,327人
   ,每人每年按3,000元計列。
 (7)房屋建築養護費3,160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
 (8)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2,412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1,078千元,係各型車
     輛50輛之養護費(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1,334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1,273人,每
     人每年1,048元計列。
 (9)特別費168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14
   ,0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1,086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60,935,000
2000 業務費 59,849,000
2006 水電費 21,017,000
2021 其他業務租金 23,473,000
2024 稅捐及規費 602,000
2027 保險費 1,009,000
2051 物品 4,027,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981,000
2063 房屋建築養護費 3,160,000
2066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2,412,000
2093 特別費 168,000
4000 獎補助費 1,086,000
4085 獎勵及慰問 1,08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