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銓敘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3,610,977,000 元()
計畫內容
1.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給付及領月
退休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暨補
助退休(職)金優惠存款利息差額。
2.核發中央機關公(政)務人員遺族撫卹金給付及領月撫
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
3.辦理中央機關在職亡故公(政)務人員殮葬補助之核發
。
4.辦理公(政)務人員執行職務意外失能死亡慰問金之核
發。
預期成果
1.安定退休(職)人員生活,使得以頤養天年,不致產生
社會問題。
2.安定公(政)務人員遺族生活,得有妥善之照顧,減少
社會問題發生。
3.厚葬公(政)務人員遺體,以示政府對公(政)務人員
之終身照顧。
4.使機關首長得以及時慰問公(政)務人員或遺族,俾資
激勵公(政)務人員士氣,並保障傷後或遺族之生活。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8預算 | 107預算 | 107差異 | 107比例 |
|---|---|---|---|---|---|---|---|---|---|
| 01 | 公務人員退休給付 | 1.退休退職給付18,074,350千元,包括: (1)支領月退休金、遺屬年金(月撫慰金) 舊案約46,553人、新案約3,298人,平均 每人約354千元,計需17,647,254千元。 (2)支領一次退休金約108人,平均每人約1, 380千元,計需149,040千元。 (3)支領一次資遣給與約3人,平均每人約24 7千元,計需741千元。 (4)支領月退休金人員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 約220人,平均每人約23千元,計需5,06 0千元。 (5)支領月退休金人員亡故後,遺族領遺屬 一次金約269人,平均每人約286千元, 計需76,934千元。 (6)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通過 後,原支領月退休金公務人員經許可赴 大陸地區定居者,改支領一次退休金約5 人,平均每人約1,102千元,計需5,510 千元。 (7)按歷年公務人員退休人數,依退撫舊制 年資以本俸15%之標準估算公務人員退 休金其他現金給與補償金;108年度預估 退休、資遣人數約為2,833人,以每人舊 制年資6年,應給與11個基數計算,每一 基數補償金額依現職公務人員薦任第七 職等年功俸六級590俸點之本俸40,270元 之15%計算,每人約67千元,計需189,8 11千元。 2.公務人員退撫新制實施前之一次退休金及公 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利息差額補助,係以10 7年度臺灣銀行來函請歸墊數額為計算基礎 ,按102年至107年平均成長率1.61%推算後 ,扣除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後所節 省經費(將於109年度挹注公務人員退撫基金 ),預估計需4,691,206千元。 |
22,765,556,000 | 23,595,401,000 | -829,845,000 | -3.52% | |||
| 0100 | 人事費 | 18,074,350,000 | 16,994,779,000 | 1,079,571,000 | 6.35% | ||||
| 0142 | 退休退職給付 | 18,074,350,000 | 16,994,779,000 | 1,079,571,000 | 6.35% | ||||
| 0400 | 獎補助費 | 4,691,206,000 | 6,600,622,000 | -1,909,416,000 | -28.93% | ||||
| 0454 | 差額補貼 | 4,691,206,000 | 6,600,622,000 | -1,909,416,000 | -28.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