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財政部國庫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51,140,000 元()
計畫內容
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提高國庫資金運用成效,以
健全國庫管理;精進國庫集中支付業務,確保庫款支付安
全,提升服務品質;強化債務管理,健全各級政府財政;
協助改善地方財政,提升地方財政自主;強化公股管理,
維護國庫權益;強化菸酒市場產銷機制,提升菸酒業務管
理效能;國庫業務資訊應用環境、服務及資通安全之策略
規劃、執行、推動與管理;檢討公益彩券發行管理法制,
宣導公益彩券核心價值。
預期成果
1.廣籌歲入財源支應政務推動。
2.靈活國庫調度管理,充分支應政務所需。
3.辦理中央政府國庫集中支付業務。
(1)嚴密預算管制,確保庫款支付安全。
(2)推動支付管制資料電腦自動化處理機制,以提升支
付作業效能,達節能減碳與文書減量等目標。
(3)精進集中支付作業方式,以提升服務品質,落實政
府電子化政策,確保與提升國庫集中支付安全、效
率、效能及服務。
4.依據公共債務法規,按月監管各級政府舉借狀況,以落
實對公共債務之監督管理。
5.賡續推動定期適量發行公債及國庫券,促進資本市場發
展。並透過債務基金償還中央政府到期債務,以調整債
務結構,平衡代際負擔。
6.提升地方財政適足性及自主性,落實地方財政自我負責
。
7.持續進行公股股權管理業務,以促進公股事業強化公司
治理及風險管理,提升經營績效,增進國庫權益。
8.強化菸酒管理效能,提升國內產製水平。
(1)健全菸酒市場秩序,加強菸酒法令之宣導推廣。
(2)強化菸酒查緝機制,保障合法業者權益。
(3)賡續辦理優質酒類認證制度,維護消費者健康。
(4)執行進口酒類衛生查驗,強化酒品衛生。
9.推動國庫資訊系統現代化,落實資訊安全管理制度,強
化庫政資訊管理功能。
10.促進公益彩券發行管理之合理化,提升公益彩券形象
。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8預算 | 107預算 | 107差異 | 107比例 |
|---|---|---|---|---|---|---|---|---|---|
| 07 | 私劣菸品查緝作業 |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撥供中央(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 三總隊、財政部關務署及國庫署)及地方查緝 機關辦理私劣菸品查緝相關事宜所需經費,其 內容如下: 1.教育訓練費96千元:培訓緝菸犬人員所需經 費。 2.通訊費930千元: (1)辦理菸品稽查等業務,加強與各查緝單 位、法院等相關單位業務聯繫及寄發違 章案件處分書所需之公務電話聯繫、郵 件傳遞及網路通訊等費用894千元。 (2)電話費36千元:0800受方付費全區檢舉 專線電話通話費。 3.資訊服務費9,315千元(菸品分攤部分): (1)硬體設備維護費600千元。 (2)資訊系統維護費5,494千元:菸酒暨進口 酒類查驗管理查緝資訊系統維護。 (3)Weblogic等系統軟體授權更新800千元。 (4)菸酒管理、查緝暨進口酒類查驗系統技 術服務739千元。 (5)菸酒管理系統異地備援服務1,682千元。 4.其他業務租金2,135千元: (1)查緝私劣菸品所需運送緝菸犬車輛租賃 費用371千元。 (2)偵辦私劣菸品案件所需之事務機器、偵 蒐器材及車輛等租賃費用1,764千元。 5.稅捐及規費23千元:查緝特殊用途車輛所需 牌照稅及燃料費。 6.保險費14千元:查緝特殊用途車輛所需保險 費。 7.兼職費36千元:依據「中央菸酒稽查及取締 督導小組設置要點」及「軍公教人員兼職費 支給要點」,支付中央菸酒稽查及取締督導 小組委員6人兼職費。(菸品分攤部分) 8.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37千元:辦理菸品辨識 、查緝教育訓練講師鐘點費,及通譯鐘點費 等。 9.物品2,445千元: (1)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相關耗材及查緝 相關用品等361千元。 (2)辦理查緝走私菸品所需刑事資料處理、 拍照、蒐證、錄音及錄影等材料費680千 元。 (3)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等費用200千元。 (4)培訓菸品緝私犬所需清潔消毒、訓練等 物品、營養保健品及飼料等費用829千元 。 (5)辦理入境旅客查緝私菸及查驗貨櫃所需 文具、紙張等費用229千元。 (6)查緝特殊用途車輛油料費146千元:按查 緝菸品車輛全年度計需汽油4,800公升, 每公升以30.4元編列。 10.一般事務費54,742千元: (1)透過電台及報章雜誌等媒體廣告及印刷 品、宣導品、廣告看版等,適時宣導俾 益菸品查緝業務之推展所需經費1,500千 元。 (2)舉辦公聽會、座談會、菸品稽查研討及 教育訓練等所需資料印製費、場地費及 雜支等350千元。 (3)偵辦私劣菸品案件情報諮詢及相關工作 費用等402千元。 (4)為宣導民眾拒絕購買私劣菸品及加強預 防走私情資來源及布置管道等,購置預 防走私犯罪宣導品予一般民眾及貨櫃場 (站)相關業者等所需經費500千元。 (5)培訓菸品緝私犬執行及訓練用特殊服裝 及配備、犬隻健檢醫療及犬隻業務宣導 等費用1,621千元。 (6)私劣菸品拍照、檢驗、鑑定等費用100千 元。 (7)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業務基本及異動資料 之建檔及更新、檔案管理及菸品業者清 查作業等人力委外所需經費4,992千元。 (8)中央私劣菸酒查緝督導計畫考核直轄市 及縣(市)政府績效優良予以獎勵所需經 費12,800千元。(菸品分攤部分) (9)辦理私劣菸品查緝所需吊櫃及銷燬處理 費用等266千元。 (10)依據「檢舉或查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 法」規定應核發緝獲菸品之獎勵金32,2 11千元。(查緝機關部分) 11.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00千元:查緝特殊 用途車輛所需養護費用。 12.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12千元:培訓菸品 緝私犬相關訓練設施所需養護費用。 13.國內旅費2,230千元: (1)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菸品查緝業務 所需差旅費100千元。 (2)不定期稽查抽檢菸品製造業者及進口業 者所需差旅費100千元。 (3)出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相關菸品稽查 業務會議所需差旅費200千元。 (4)辦理私劣菸品刑事偵查案件所需差旅費7 92千元。 (5)辦理查緝私劣菸品差旅費1,038千元。 14.資訊軟硬體設備費3,047千元: (1)硬體購置費1,907千元:伺服器等相關經 費。 (2)軟體購置費1,140千元: <1>主機負載平衡器軟體360千元。 <2>網路流量管理軟體780千元。 15.對地方政府之特定補助120,175千元:依「 菸品健康福利捐供私劣菸品查緝及防制菸 品稅捐逃漏經費運用要點」規定之比率權 數分配予各地方政府,分配情形為: (1)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66,173千元。 (2)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50,815千元。 (3)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3,187千元。 16.獎勵及慰問21,450千元:依據「檢舉或查 獲違規菸酒案件獎勵辦法」規定應核發緝 獲菸品之獎勵金。(檢舉人部分) |
216,987,000 | 220,850,000 | -3,863,000 | -1.75% | |||
| 0200 | 業務費 | 72,315,000 | 72,681,000 | -366,000 | -0.50% | ||||
| 0201 | 教育訓練費 | 96,000 | 96,000 | 0 | 0.00% | ||||
| 0203 | 通訊費 | 930,000 | 930,000 | 0 | 0.00% | ||||
| 0215 | 資訊服務費 | 9,315,000 | 8,343,000 | 972,000 | 11.65% | ||||
| 0219 | 其他業務租金 | 2,135,000 | 2,009,000 | 126,000 | 6.27% | ||||
| 0221 | 稅捐及規費 | 23,000 | 23,000 | 0 | 0.00% | ||||
| 0231 | 保險費 | 14,000 | 14,000 | 0 | 0.00% | ||||
| 0241 | 兼職費 | 36,000 | 36,000 | 0 | 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237,000 | 236,000 | 1,000 | 0.42% | ||||
| 0271 | 物品 | 2,445,000 | 2,720,000 | -275,000 | -10.11%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54,742,000 | 56,192,000 | -1,450,000 | -2.58% | ||||
| 0283 |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 100,000 | 60,000 | 40,000 | 66.67% | ||||
| 0284 |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 12,000 | 5,000 | 7,000 | 14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2,230,000 | 2,017,000 | 213,000 | 10.56%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3,047,000 | 4,977,000 | -1,930,000 | -38.78% | ||||
| 0306 | 資訊軟硬體設備費 | 3,047,000 | 4,977,000 | -1,930,000 | -38.78% | ||||
| 0400 | 獎補助費 | 141,625,000 | 143,192,000 | -1,567,000 | -1.09% | ||||
| 0403 |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 66,173,000 | 70,110,000 | -3,937,000 | -5.62% | ||||
| 0410 |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 50,815,000 | 48,246,000 | 2,569,000 | 5.32% | ||||
| 0429 |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 3,187,000 | 3,386,000 | -199,000 | -5.88% | ||||
| 0475 | 獎勵及慰問 | 21,450,000 | 21,450,000 | 0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