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5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0,454,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112預算 112差異 112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9,04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2,793千元,包括:
(1)通訊費4,387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臨時人員酬金2,474千元,係遴用檢察官
  助理辦理偵查輔助工作等經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0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63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56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780
  千元。
(4)物品42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71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90千元。
(5)一般事務費3,569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84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0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業務經費1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4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2,869
  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313千元。
<7>被害人屍體搬運及冷藏等經費79千元
(6)國內旅費929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699千
  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5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5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50千元。
(7)運費6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910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等經
 費。
3.獎補助費15,341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29,044,000 20,569,000 8,475,000 41.20%
2000 業務費 12,793,000 7,626,000 5,167,000 67.76%
2009 通訊費 4,387,000 4,387,000 0 0.00%
2033 臨時人員酬金 2,474,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007,000 1,007,000 0 0.00%
2051 物品 421,000 421,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3,569,000 876,000 2,693,000 307.42%
2072 國內旅費 929,000 929,000 0 0.00%
2081 運費 6,000 6,000 0 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910,000 756,000 154,000 20.37%
3035 雜項設備費 910,000 756,000 154,000 20.37%
4000 獎補助費 15,341,000 12,187,000 3,154,000 25.88%
4010 對各縣市政府之補助 188,000 188,000 0 0.00%
4040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804,000 8,061,000 -1,257,000 -15.59%
406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8,349,000 3,938,000 4,411,000 1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