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93,91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 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9,85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1,842千元,包括:
(1)通訊費2,607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604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51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10
  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83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2,3
  60千元。
(3)物品1,20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80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20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00千元。
(4)一般事務費2,798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26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55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33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500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500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1,000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120千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千元及物品589千
  元,共計編列1,719千元。)
<7>替代役役男勤務及管理等專項業務費1
  84千元。
(5)國內旅費2,633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1,842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30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75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2
  16千元。
2.設備及投資5,791千元,包括:
(1)南區大型贓證物庫耐震補強工程經費3,7
  06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085千元。
3.獎補助費72,225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89,858,000
0200 業務費 11,842,000
0203 通訊費 2,607,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604,000
0271 物品 1,200,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2,798,000
0291 國內旅費 2,633,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5,791,000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706,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085,000
0400 獎補助費 72,225,000
0403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980,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42,404,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28,8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