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50,811,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
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1 |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6,851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2,564千元,包括: (1)通訊費3,033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787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54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170 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8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5 45千元。 (3)物品2,23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575 千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522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4千元。 (4)一般事務費2,88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00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67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2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 經費450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1,156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507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14千元、按 日按件計資酬金175千元、物品12千元 ,共計編列708千元。) (5)國內旅費2,633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1,814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88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27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 5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 務差旅費254千元。 2.設備及投資2,167千元,包括: (1)本署C棟辦公室耐震補強工程經費1,007 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1,160千元。 3.獎補助費32,120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
46,851,000 | |||
| 0200 | 業務費 | 12,564,000 | ||||
| 0203 | 通訊費 | 3,033,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787,000 | ||||
| 0271 | 物品 | 2,231,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2,880,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2,633,000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2,167,000 | ||||
| 0302 |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1,007,000 | ||||
| 0319 | 雜項設備費 | 1,160,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32,120,000 | ||||
| 0410 |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 2,246,000 | ||||
| 0437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15,618,000 | ||||
| 044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14,25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