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77,823,000 元()
計畫內容
依法律規定辦理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起公訴以及 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官、通譯 、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74,231千元,其內容如下
:
1.業務費29,699千元,包括:
(1)通訊費4,29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488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380千元。
<2>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執行
  審核小組與支用查核小組委員出席費2
  72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83千元
  。
<4>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
  款補助計畫審查稿費175千元。
<5>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5,5
  78千元。
(3)物品3,859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087
  千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854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918千元。
(4)一般事務費9,792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418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249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18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2,911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2,000
  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2,034千元。
  (另編相關經費包括:通訊費70千元、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57千元、物品30千
  元、國內旅費39千元,共計編列2,630
  千元。)
(5)國內旅費5,262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4,200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9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443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9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400千元。
<6>緩起訴處分金及認罪協商判決金提撥
  款補助業務差旅費39千元。
2.設備及投資26,494千元,包括:
(1)本署第二辦公大樓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
  經費16,184千元。
(2)本署第三辦公大樓建築物耐震補強工程
  經費7,596千元。
(3)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714千元。
3.獎補助費118,038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
 認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
 治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
 償金經費。
174,231,000
0200 業務費 29,699,000
0203 通訊費 4,298,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488,000
0271 物品 3,859,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9,792,000
0291 國內旅費 5,262,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26,494,000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23,780,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714,000
0400 獎補助費 118,038,000
0403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2,000,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3,462,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52,57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