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2,627,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
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1 |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8,47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8,912千元,包括: (1)通訊費3,51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540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70千元 。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20 千元。 <3>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5 55千元。 <4>特約通譯報酬806千元。 <5>委請專業人士之顧問費89千元。 (3)物品2,06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942千 元。 <2>會議耗材經費等360千元。 <3>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28千元。 <4>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0千元。 (4)一般事務費3,296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029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6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經費230 千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874千元。 <5>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901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 0千元及物品360千元,共計編列1,321 千元。) (5)國內旅費5,498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之日旅費4,564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4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4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4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54千元。 2.設備及投資2,111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 費。 3.獎補助費57,449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
78,472,000 | |||
| 0200 | 業務費 | 18,912,000 | ||||
| 0203 | 通訊費 | 3,518,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4,540,000 | ||||
| 0271 | 物品 | 2,060,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3,296,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5,498,000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2,111,000 | ||||
| 0319 | 雜項設備費 | 2,111,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57,449,000 | ||||
| 0437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0,393,000 | ||||
| 044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37,05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