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2,627,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提 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等 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8,47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8,912千元,包括:
(1)通訊費3,51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4,540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70千元
  。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20
  千元。
<3>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5
  55千元。
<4>特約通譯報酬806千元。
<5>委請專業人士之顧問費89千元。
(3)物品2,060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942千
  元。
<2>會議耗材經費等360千元。
<3>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28千元。
<4>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30千元。
(4)一般事務費3,296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029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62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經費230
  千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874千元。
<5>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901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
  0千元及物品360千元,共計編列1,321
  千元。)
(5)國內旅費5,498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之日旅費4,564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4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420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4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54千元。
2.設備及投資2,111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
 費。
3.獎補助費57,449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78,472,000
0200 業務費 18,912,000
0203 通訊費 3,518,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4,540,000
0271 物品 2,060,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3,296,000
0291 國內旅費 5,498,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2,111,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111,000
0400 獎補助費 57,449,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0,393,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7,05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