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6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91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二審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等擔任指揮外 ,分配書記官、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傳喚提解人犯等工 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91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703千元,包括:
(1)通訊費74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兼職費10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
  審議委員兼職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6千元。
<2>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千元。
(4)物品13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9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30千元。
<4>毒品防制所需維安用具購置經費10千
  元。
(5)一般事務費219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3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1千元。
<3>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86千元。
<4>辦理區域聯防緝毒業務經費89千元。
(6)國內旅費588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9千元。
<3>區域聯防緝毒業務差旅費38千元。
<4>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530千元。
2.設備及投資216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
1,919,000 1,925,000 -6,000 -0.31%
2000 業務費 1,703,000
2009 通訊費 748,000
2030 兼職費 1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000
2051 物品 131,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219,000
2072 國內旅費 588,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216,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21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