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52,67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辦理一般行政管理事務。
預期成果
促進事務管理效率,提高工作績效。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42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290千元,包括:
(1)教育訓練費150千元,係實施員工教育訓
  練等經費。
(2)水電費687千元。
(3)通訊費18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4)資訊服務費249千元,係資訊設備之保養
  、維修及操作等服務費。
(5)稅捐及規費24千元,係車輛牌照稅及燃
  料費等。
(6)保險費31千元,係車輛等之保險費。
(7)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8千元,係講座鐘點
  費及出席費等。
(8)物品400千元,包括:
<1>資訊耗材等經費102千元。
<2>一般行政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
  20千元。
<3>車輛油料費138千元,係按機車6輛,
  每輛每月耗油料10公升,中小型汽車4
  輛,每輛每月耗油料100公升,按汽油
  每公升價格25.70元、柴油每公升價格
  22.20元計列。
<4>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40千元。
(9)一般事務費954千元,包括:
<1>文康活動費80千元,係按員工40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2>員工健康檢查補助費49千元,係按檢
  察官2人,每人每年14,000元,職員6
  人,每人每年3,500元計列。
<3>各類書表及本署50週年紀念特刊印製
  費等350千元。
<4>法警制服費47千元。
<5>拘提被告應訊逾時之供餐費1千元。
<6>環境清潔、會場佈置等經費7千元。
<7>委外業務及其他行政事務經費420千元
  。
(10)房屋建築養護費150千元。
(11)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197千元,包括
  :
<1>車輛養護費166千元,係按機車6輛,
  每輛每年1,000元,公務汽車滿6年以
  上者4輛,每輛每年40,000元計列。
<2>辦公器具養護費31千元,係按職員34
  人,每人每年900元計列。
(12)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250千元。
(13)國內旅費40千元,係處理一般公務或特
  定工作計畫於國內地區所需之差旅費。
(14)運費1千元,係公物搬運及案卷運送等
  經費。
(15)特別費121千元,係按首長每月10,100
  元計列。
2.獎補助費132千元,係退休退職人員三節慰
 問金,按每人每年6,000元計列。
3,422,000
0200 業務費 3,290,000
0201 教育訓練費 150,000
0202 水電費 687,000
0203 通訊費 18,000
0215 資訊服務費 249,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24,000
0231 保險費 31,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8,000
0271 物品 400,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954,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150,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197,000
0284 設施及機械設備養護費 250,000
0291 國內旅費 40,000
0294 運費 1,000
0299 特別費 121,000
0400 獎補助費 132,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3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