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7,470,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劃係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二審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等擔任指揮外 ,分配書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 提解人犯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47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3,157千元,包括:
(1)通訊費40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兼職費72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
  審議委員兼職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0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20千元
  。
<2>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50千元。
(4)物品74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311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5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8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224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00千元
  。
<2>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349千元。
<3>犯罪被害人保護業務經費75千元。
<4>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500千元。
(6)國內旅費650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150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500千元。
2.設備及投資4,313千元,包括:
(1)臺中地檢署第三辦公室(本署檔案大樓)
  耐震補強工程分攤經費3,798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515千元。
7,470,000
0200 業務費 3,157,000
0203 通訊費 400,000
0241 兼職費 72,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0,000
0271 物品 741,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224,000
0291 國內旅費 650,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4,313,000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798,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51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