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09,136,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業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193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7,049千元,包括:
(1)水電費4,496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102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4,394千元。
(2)稅捐及規費22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2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0千元。
(3)保險費50千元,係公務汽機車保險費(明
  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4)物品875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清潔用物品400千元。
<2>辦公事務費134千元。
<3>公務汽機車油料費341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5)一般事務費170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85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6)房屋建築養護費949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明細表
  」)。
(7)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393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318千元,按6年以
  上計6輛每輛每年51,000元、機車7輛
  每輛每年1,700元計列(明細詳「公務
  車輛明細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75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72人,每
  人每年1,048元計列。
(8)特別費94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7,
  8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144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7,193,000
0200 業務費 7,049,000
0202 水電費 4,496,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22,000
0231 保險費 50,000
0271 物品 875,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70,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949,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393,000
0299 特別費 94,000
0400 獎補助費 144,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14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