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44頁
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8,001,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9,0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500件,民事執行業務26,000件,少年事件業務1,200 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輔導業務900人,家事事件業 務3,2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90件,公證事件400件,提 存事件50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112預算 112差異 112比例
04 辦理家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759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754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65千元。
 (2)郵資費1,689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26千元,係調解報酬。
3.物品42千元,係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
4.一般事務費22千元,包括:
 (1)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2千元。
 (2)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10千元。
5.國內旅費315千元,包括:
 (1)家事事件訪視及調查旅費75千元。
 (2)家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90千元。
 (3)家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25千元。
2,759,000 2,759,000 0 0.00%
2000 業務費 2,759,000 2,759,000 0 0.00%
2009 通訊費 1,754,000 1,754,000 0 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626,000 626,000 0 0.00%
2051 物品 42,000 42,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22,000 22,000 0 0.00%
2072 國內旅費 315,000 315,000 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