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30,95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民事事件及行政訴訟審判業務。
2.辦理民事調解及民事執行業務。
3.辦理刑事訴訟審判業務。
4.辦理少年事件審判及少年調查及保護、輔導等業務。
5.辦理家事事件審判業務。
6.辦理家事調解業務。
7.辦理公證及提存業務。
8.加強推動民間公證人制度。
9.辦理設備汰購,提升審判業務效能。
10.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一、審理民事糾紛。二、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
之辦理等績效。三、提高調解比例及加強執行案件之清理
。四、審理家事糾紛。五、對失學、失業有犯罪習慣之少
年或兒童儘量裁定予以感化教育。六、加強再犯少年之輔
導個案及假日生活輔導工作。七、推廣公證業務,促進保
障私權及疏減訟源。八、簡化提存手續,達成便民利民。
九、本年度預計辦理民事事件業務14,000件,刑事案件業
務8,500件,民事執行業務23,000件,行政訴訟業務125件
,少年事件業務1,100件,少年事件調查及保護、輔導業
務800人,家事事件業務3,200件,家事事件調查業務80件
,公證事件270件,提存事件50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0預算 | 109預算 | 109差異 | 109比例 |
|---|---|---|---|---|---|---|---|---|---|
| 01 |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6,348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911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20千元。 (2)郵資費2,691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61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51千元。 (3)調解報酬471千元。 3.物品246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76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50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120千元。 4.一般事務費1,912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1,68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24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8千元。 5.國內旅費667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8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46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40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330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1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50千元。 |
6,348,000 | 6,595,000 | -247,000 | -3.75% | |||
| 2000 | 業務費 | 6,348,000 | 6,595,000 | -247,000 | -3.75% | ||||
| 2009 | 通訊費 | 2,911,000 | 2,911,000 | 0 | 0.00% | ||||
| 2036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612,000 | 812,000 | -200,000 | -24.63% | ||||
| 2051 | 物品 | 246,000 | 246,000 | 0 | 0.00% | ||||
| 2054 | 一般事務費 | 1,912,000 | 1,912,000 | 0 | 0.00% | ||||
| 2072 | 國內旅費 | 667,000 | 714,000 | -47,000 | -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