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5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14,883,000 元()
計畫內容
1.提高民刑事及行政訴訟辦案維持率及速度。 2.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3.清理並防止民事遲延案件。 4.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5.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行政訴訟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賡續公認證及提  存業務便民政策。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80,800件,刑事案件46,000件  ,民事執行事件126,000件,行政訴訟事件1,200件,公  認證業務4,800件,提存業務3,600件,合計262,400件  。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1,429千元,均屬業務費,
其內容如下:
1.通訊費26,060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368千元
  。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5,692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749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252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246千元。
(3)調解報酬7,251千元。
3.物品1,04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141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76千元。
(3)影印、傳真機等事務設備耗材費725千元
  。
4.一般事務費9,704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
  執行等業務委外經費7,56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1,200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796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
  餐費148千元。
5.國內旅費6,874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631千元。
(2)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1,505千元。
(3)民事事件法警提解人犯旅費613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3,933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22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170千元。
51,429,000 42,522,000 8,907,000 20.95%
2000 業務費 51,429,000
2009 通訊費 26,060,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749,000
2051 物品 1,042,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9,704,000
2072 國內旅費 6,8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