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09-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27頁
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7,313,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而上訴及抗告之案件。審理案  件均本衡情量法,務期毋枉毋縱,迅速確實。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 2.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  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全年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80件,刑事案件1,23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9預算 108預算 108差異 108比例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30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165千元,包括:
(1)通訊費386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36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5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2,282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2,100千元。
<2>刑事審判期日交互詰問法庭錄音委外
  轉譯費80千元。
<3>刑事案件鑑定費102千元。
(3)物品142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22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120千元。
(4)一般事務費453千元,包括:
<1>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420千元。
<2>各類書表等印製費2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10千元。
(5)國內旅費1,902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3
  59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旅費210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316
  千元。
<4>特約通譯旅費17千元。
2.設備及投資139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費。
5,304,000 4,580,000 724,000 15.81%
2000 業務費 5,165,000
2009 通訊費 386,000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2,282,000
2051 物品 142,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453,000
2072 國內旅費 1,902,000
3000 設備及投資 139,000
3035 雜項設備費 13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