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7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而上訴及抗告之案件。審理案  件均本衡情量法,務期毋枉毋縱,迅速確實。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 2.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  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全年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40件,刑事案件1,190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7預算 106預算 106差異 106比例
02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52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395千元,包括:
(1)通訊費386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36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5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82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1,38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102千元。
(3)物品175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2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10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20千元。
(4)一般事務費420千元,係電子卷證委外掃
  描經費。
(5)國內旅費1,932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3
  59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257
  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316
  千元。
2.設備及投資129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費。
4,524,000 4,534,000 -10,000 -0.22%
0200 業務費 4,395,000 4,405,000 -10,000 -0.23%
0203 通訊費 386,000 386,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482,000 1,482,000 0 0.00%
0271 物品 175,000 185,000 -10,000 -5.41%
0279 一般事務費 420,000 420,000 0 0.00%
0291 國內旅費 1,932,000 1,932,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129,000 129,000 0 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129,000 129,000 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