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6,58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不服一審判決及裁定而上訴及抗告之案件。審理案
件均本衡情量法,務期毋枉毋縱,迅速確實。
2.辦理與審判等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仲裁民事糾紛,以達成民事事件上訴維持率、結案速度
。
2.加強審判事實之認定及重大刑案之辦理,以提高刑事案
件維持率及辦案速度。
3.全年預計辦理民事事件 400件,刑事案件 1,150件。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2 | 辦理刑事案件業務 |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4,534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4,405千元,包括: (1)通訊費386千元,包括: <1>辦理業務聯繫所需電話等通信費136千 元。 <2>辦理公務送達所需郵資費250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482千元,包括: <1>義務辯護律師酬金1,380千元。 <2>刑事案件鑑定費102千元。 (3)物品185千元,包括: <1>文具紙張22千元。 <2>各項業務所需書表印製費23千元。 <3>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 誤餐費10千元。 <4>法律圖書購置費130千元。 (4)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420千元。 (5)國內旅費1,932千元,包括: <1>刑事案件出外調查證據及勘驗旅費1,3 59千元。 <2>刑事案件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旅費257 千元。 <3>刑事案件法警押解及拘提人犯旅費316 千元。 2.設備及投資129千元,係辦理審判業務所需 設備購置費。 |
4,534,000 | |||
| 0200 | 業務費 | 4,405,000 | ||||
| 0203 | 通訊費 | 386,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482,000 | ||||
| 0271 | 物品 | 185,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420,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1,932,000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129,000 | ||||
| 0319 | 雜項設備費 | 12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