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03,324,636,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3,126,537
人、漁民及其眷屬516,365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40,276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60,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3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2預算 | 111預算 | 111差異 | 111比例 |
|---|---|---|---|---|---|---|---|---|---|
| 02 | 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及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3條:「政府每年度 負擔本保險之總經費,不得少於每年度保險 經費扣除法定收入後金額之36%」,編列本 年度及以前年度撥付不足款,計列77,500,0 00千元(社會保險負擔)。 2.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計列24,000,000千 元(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101,500,000,000 | 85,400,000,000 | 16,100,000,000 | 18.85% | |||
| 4000 | 獎補助費 | 101,500,000,000 | 85,400,000,000 | 16,100,000,000 | 18.85% | ||||
| 4030 | 對特種基金之補助 | 24,000,000,000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77,500,000,000 | 85,400,000,000 | -7,900,000,000 | -9.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