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87,255,424,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加全民健康保
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3.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4.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6.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與其眷屬及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獲得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象3,166,085
人、漁民及其眷屬521,294人。
2.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3.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36,030人。
4.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53,000人次。
5.補助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門診30萬餘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6.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11預算 | 110預算 | 110差異 | 110比例 |
|---|---|---|---|---|---|---|---|---|---|
| 05 | 低收入戶健保費及醫療補助 | 1.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及社會救助法第 19條規定,低收入戶健保費由中央社政主管 機關全額補助,係按低收入戶每人每月健保 費,及低收入戶人數推估,計列6,255,866 千元(其中2,580,000千元,以特種貨物及 勞務稅收入為財源,採收支併列方式)(社 會保險負擔)。 2.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第49條規定,低收入戶 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編 列預算補助,分別按門診、住院平均成長率 推估,計列1,681,227千元(社會福利津貼 及濟助)。 |
7,937,093,000 | 251,798,000 | 7,685,295,000 | 3,052.17% | |||
| 4000 | 獎補助費 | 7,937,093,000 | 251,798,000 | 7,685,295,000 | 3,052.17% | ||||
| 4055 | 社會保險負擔 | 6,255,866,000 | |||||||
| 4065 |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 1,681,227,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