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衛生福利部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49,112,075,000 元()
計畫內容
1.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與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參
加全民健康保險中央應負擔之保險費。
2.直轄市健保欠費繳款專案補助。
3.政府應負擔健保費法定下限。
4.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健保費補助。
5.公益彩券回饋金「協助弱勢族群排除就醫障礙計畫」。
6.補助低收入戶健保保費、門診及住院部分負擔。
7.辦理國民年金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相關業務,
並籌措中央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經費。
預期成果
1.使漁民、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與其他地區團體保險對象
獲得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障,預計將補助地區團體保險對
象3,083,899人、水利會會員及其眷屬2,765人、漁民及
其眷屬557,931人。
2.協助臺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繳交積欠以前年度全民健
康保險費。
3.提升政府對全民健保之財務責任。
4.補助65歲以上離島地區居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應自
付之保險費,預計補助26,800人。
5.協助弱勢民眾繳納就醫相關費用及健保相關欠費等,以
排除就醫障礙,預計受益約66,000人次。
6.補助低收入戶34萬餘人健保費及門診、住院部分負擔,
以保障低收入戶就醫權益。
7.給付國民年金開辦前年滿65歲老人、重度身心障礙且無
工作能力者之老年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籌措中央
應負擔國民年金款項之經費,持續推動國民年金制度,
以增進國人福利及經濟安全,促進社會安定。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6預算 |
|---|---|---|---|---|---|---|
| 07 | 國民年金保險補助 | 1.依據國民年金法第31條及第35條規定,對符 合要件之年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 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之國民,與符 合要件之身心障礙國民,分別每月發給老年 基本保證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共 需經費29,176,111千元(社會保險負擔), 其內容如下: (1)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按104年每月領取人數 年遞減率及平均每月領取人數推估,計 列27,936,616千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按102至104年領 取人數平均年成長率及104年度決算數平 均每月領取人數推估,計列1,239,495千 元。 2.依據國民年金法第47條規定編列中央應負擔 國民年金款項不足數,計列26,790,000千元 (社會保險負擔)。 |
55,966,111,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55,966,111,000 | ||||
| 0443 | 社會保險負擔 | 55,966,111,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