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237,801,000 元()
計畫內容
1.活化人工魚礁及天然礁區漁場,培育生物多樣性;放流  魚苗,增裕漁業資源。 2.進行沿近海漁業監控、管理及漁獲數據查報匯集分析,  掌握漁船動態及卸魚資訊。 3.改善養殖生產環境,輔導產業朝向海(鹹)水養殖發展  。 4.漁港設施安全及防災:以「整建、修建」維護現有漁港  基本機能,持續適正與指導漁港建設方向。 5.漁港永續環境:依據「永續海岸整體發展方案」實施準  則及海岸管理法,持續以定期疏浚清淤方式代替增建防  波堤,辦理漁港之清淤計畫,漁港疏浚土方優先再利用  於海岸養灘。 6.漁港觀光休憩:針對具觀光效益之漁港,強化當地導覽  設施(含漁港公共休憩設施),並結合當地文化,規劃  特色旅遊路線或設置相關設施,以提升漁業產業效益。 7.漁港綠色環境:針對具觀光效益之第一類漁港辦理漁港  清潔與安全維護計畫,提升漁港整體環境品質。 8.輔導魚市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及改善魚市  場交易環境,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  製冰或魚貨直銷中心、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以提升  魚貨運銷品質及效益。 9.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作業、辦理輸出水產養  殖場登錄及追蹤查證驗證。 10.補助彰化縣政府辦理彰化漁港開發案近程(可開港營運   )計畫,先以漁業發展為主體,優先闢建內港口、北側   「傳統漁業發展區」、北防風林,解決崙尾灣漁港及   工業區周邊漁筏停泊處困境,提供船筏停泊水域及陸   上漁業設施。 11.建立淺海牡蠣養殖設施標識分布圖,協助釐清養殖戶   實際的養殖位置,作為核發漁業權區執照依據及提升   產業管理;賡續辦理水產品零售價格查報;擴充及維   護漁業地理資訊系統功能,加強資料蒐集及強化資料   正確性,並建立跨機關資料交換機制;將可運用資源   彙整並結合漁業地方特色製作主題式瀏覽,協助漁業   署進行政策推廣;並建置輔助管理者制定策略性決策   的資訊應用系統,協助提高決策效能。 12.輔導公告封溪護魚之縣(市)政府協助轄屬公所成立巡   守隊,辦理封溪護魚河段巡護作業及活動宣導。針對   東北部海域6處人工魚礁區進行生態調查及維護。針對   新北市、基隆市、宜蘭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進行   生態調查及維護。
預期成果
1.建構優質漁場環境,放流多樣性之魚介貝苗,增裕及培  育沿近海漁業資源。 2.強化沿近海漁業監控、管理及卸魚資訊蒐集,維持漁業  產業作業秩序與良好規範。 3.改善養殖作業環境、維護漁民生計利益及保障漁民生命  財產安全,預計本年度整建陸上及海上養殖漁業區公共  設施共16處及綠色能源公共設施2處。 4.漁港設施安全及防災:辦理漁港老舊設施整修建與維護  、漁業機能維繫與改善等建設及辦理碼頭設施加高防災  與減災計畫、防波設施延長改善等共11處。 5.漁港永續環境:辦理漁港疏浚及海岸監測維護或防護措  施等共16處。 6.漁港觀光休憩:辦理漁港觀光、遊憩等漁港公共休憩設  施建設共2處。 7.漁港綠色環境:辦理第一類漁港清潔與安全維護、汙染  改善防治或維護綠能設施等共9處。 8.改善漁產品交易環境,提高國內漁產品品質,預定輔導  魚市場建置低溫或良好衛生交易環境1處,改善魚市場  交易環境,如汙廢水及排水設施或防曬等問題、冷凍製  冰或魚貨直銷中心、多功能漁民活動中心等4處。 9.辦理養殖漁業放養量申(查)報作業1式、辦理輸出水  產養殖場登錄及追蹤查證驗證200場。 10.改善彰化縣現有漁港之困境與發展瓶頸,闢建足供近   海動力漁船無須候潮之港口及作業避風之泊地,以解   決彰濱工業區開發所影響之廣大漁民生計問題。 11.輔導養殖漁民取得經營之漁業入漁許可,納入淺海養   殖管理,以利漁民獲得政府保障及相關優惠之依據;   掌握全國水產品市場零售價,作為政府及學術單位提   出產業政策擬定及產銷業者調配魚貨之參考;持續更   新漁業相關地理資訊圖資,落實資料開放共享機制;   開發以服務為導向的平臺,以提升工作效率並取得民   眾的良性互動;藉由決策支援系統,進行主題式探討   或是決策參考依據。 12.成立巡守隊,減少封溪護魚河段違規採捕案件,維護   河川溪流生態環境。瞭解東北部海域6處人工魚礁區現   況及生態環境,掌握人工魚礁區生態狀況,以作為未   來規劃人工魚礁區或政策之參考。瞭解新北市、基隆   市、宜蘭縣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劃設現況及生態環   境狀況,作為未來規劃繁殖保育區或政策之參考。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7預算 106預算 106差異 106比例
01 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 本分支計畫辦理項目及內容如下:
1.依據行政院105年9月6日院臺農字第1050033
 266號函核定之「漁業多元化經營建設計畫(
 第五期)」辦理,計畫總經費6,896,700千元
 ,中央負擔4,196,100千元,執行期間106至
 109年,本年度續編第2年經費1,109,221千
 元,以前年度法定預算數896,617千元,未
 來年度經費需求數2,190,262千元。
2.本計畫內容包括沿近海漁業資源復育292,55
 5千元、穩定養殖區生產環境179,317千元、
 漁港機能維護426,822千元、建構漁產通路
 衛生體系161,387千元、落實養殖管理推動
 產業升級49,140千元等工作項目。
3.業務費498,204千元,包括:
(1)辦理養殖環境改善工程所需數據通訊費
  等500千元。
(2)工程審查、督導及採購評選會議委員出
  席費等1,400千元。
(3)委辦費493,804千元,包括:
<1>委託辦理沿近海漁業監控、管理及漁
  獲數據查報匯集分析等工作60,000千
  元。
<2>委託縣(市)政府辦理漁船筏收購處理
  所需經費75,166千元。
<3>委託辦理養殖漁業生產區養殖環境先
  期研究規劃等工作7,400千元。
<4>委託辦理推動養殖漁業生產區綠色能
  源公共設施等工作32,117千元。
<5>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之港區
  清潔及安全維護等工作65,000千元。
<6>委託第一類漁港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政府辦理中央主管第一類漁港基本設
  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憩設施)
  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等工作121
  ,400千元。
<7>委託強化及擴充漁港動能分析整合資
  訊系統,整合非漁船船舶資料,提供
  漁港及漁業多元經營決策參考依據等
  工作5,000千元。
<8>委託辦理漁港調查評估、整體規劃及
  防護演練等工作16,000千元。
<9>委託辦理漁業工程管理系統維護、漁
  港工程計畫管考追蹤、督導及品質管
  制等工作14,400千元。
<10>委託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
  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相關設施興建改
  善等工作88,721千元。
<11>委託辦理查核輸外水產品合格登錄場
  衛生安全等工作1,100千元。
<12>委託辦理進口石斑魚用餌料管理等工
  作800千元。
<13>委託辦理活魚運搬船動態管理系統維
  護等工作500千元。
<14>委託辦理養殖漁業管理系統資料整合
  及應用等工作5,200千元。
<15>委託地方政府及漁業團體辦理養殖漁
  業放養量調查資料抽查作業等工作1,
  000千元。
(4)辦理本分支計畫相關業務所需購置文具
  紙張、碳粉匣、電腦周邊耗材及工程勘
  查相關配備等400千元。
(5)各項工程資料建置、書圖文件印製、相
  關業務連繫及雜支等事務經費300千元。
(6)國內差旅費1,700千元。
(7)寄送相關工程書圖文件等運費100千元。
4.設備及投資17,488千元,包括辦理第一類漁
 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共休憩設
 施)改善與建設、港區淤砂疏浚、碼頭區及
 其他休閒等水陸域工程建設等8,422千元;
 辦理第一類漁港魚市場、漁民活動中心及直
 銷中心等設施興建及改善等工作9,066千元
 。其中工程管理費約525千元(係依「中央
 政府各機關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因包含數件細項工程,件數及金額未確定
 ,爰工程管理費按17,488千元,暫以3%估算
 ,約525千元;實際執行時應以各該工程之
 結算總價提列,並覈實於得提列數額內執行
 )。
5.獎補助費593,529千元,包括:
(1)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區漁會及
  漁業相關團體辦理栽培漁業區之管理維
  護及宣導推廣、魚貝介苗種苗放流、人
  工魚礁區活化、監測及覆網清除等工作1
  57,389千元。
(2)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養殖漁
  業生產環境與相關公共設施改善等工作1
  37,200千元。
(3)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基本設施及相關公共設施(含公
  共休憩設施)改善、建設及港區淤砂疏浚
  等工作190,000千元。
(4)補助漁港所在地縣(市)政府辦理所轄第
  二類漁港相關調查、評估及整體規劃等
  工作5,000千元。
(5)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魚市場
  、漁民活動中心及直銷中心等設施興修
  建及改善等工作38,400千元。
(6)捐助各級漁會、魚市場辦理魚市場、魚
  貨直銷中心、冷凍製冰或多功能漁民活
  動中心興建改善及修繕等工作25,000千
  元。
(7)補助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相關漁業
  團體或漁會等單位,辦理陸上魚塭養殖
  及淺海牡蠣放養申報、查報、宣導及執
  行西部沿海牡蠣養殖航拍作業等工作32,
  500千元。
(8)捐助相關漁業團體或漁會辦理輸外水產
  品養殖場登錄管理及輔導等工作8,040千
  元。
1,109,221,000 926,000,000 183,221,000 19.79%
0200 業務費 498,204,000 379,300,000 118,904,000 31.35%
0203 通訊費 50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1,400,000 1,370,000 30,000 2.19%
0251 委辦費 493,804,000 374,680,000 119,124,000 31.79%
0271 物品 400,000 500,000 -100,000 -2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300,000 1,000,000 -700,000 -70.00%
0291 國內旅費 1,700,000 1,550,000 150,000 9.68%
0294 運費 100,000 200,000 -100,000 -5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17,488,000 42,400,000 -24,912,000 -58.75%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9,066,000 12,400,000 -3,334,000 -26.89%
0303 公共建設及設施費 8,422,000 30,000,000 -21,578,000 -71.93%
0400 獎補助費 593,529,000 504,300,000 89,229,000 17.69%
0403 對直轄市政府之補助 126,180,000 119,143,000 7,037,000 5.91%
04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390,831,000 250,577,000 140,254,000 55.97%
0429 對福建省各縣之補助 13,845,000 10,630,000 3,215,000 30.24%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62,673,000 123,950,000 -61,277,000 -49.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