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415,232,000 元()
計畫內容
1.辦理接管非公用財產與各機關移交房地、未登記土地清
理登記、抵稅實物案件、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案件、
國有土地房屋清查勘測分割及後續暨國有財產產籍異動
管理等業務。
2.為確保國有財產權益,將之納入有效管理;並配合國家
政策及產業發展需要,以及促進土地有效利用,適時釋
出國有財產,積極辦理占用地排除、逕予出租、標放租
、委託管理、讓標售、估價、作價投資、贈與、代估代
售、交換、放領及繳納各項稅捐等作業。
3.加強國有財產改良利用、委託經營、設定地上權及都市
更新等業務。
4.辦理國有財產撥用借用案件等業務。
5.實施國有財產業務電腦化作業。
預期成果
1.預計完成接管各機關移交房地1,050筆、未登記地清理3
,180筆、接管抵稅實物案125筆、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
產75筆、租購案件勘(清)查及分割65,000筆及非公用
財產產籍管理560,000筆。
2.預計完成被占用國有非公用土地處理15,921筆(錄)、
國有財產委託管理及綠美化260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
租109,511件、國有非公用財產出售837件、代估代售案
件117筆(棟)、非公用財產贈與寺廟教堂2件、國有、
私有土地交換案件8件及國有財產估價1,350件。
3.預計完成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或合作改良利用6件、委
託經營16件、公告招標設定地上權9件及參與都市更新3
件。
4.預計完成國有財產撥用1,550筆。
5.完成軟硬體設備維護等業務。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8預算 | 107預算 | 107差異 | 107比例 |
|---|---|---|---|---|---|---|---|---|---|
| 02 | 國有財產管理處分 | 本分支計畫係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等6個單位 辦理國有財產管理及處分等業務,計列經費38 9,834千元,項目如下: 1.估價委員(計10人)兼職酬金,本年度計需 360千元。 2.辦理國有非公用財產出租、換約及租金收繳 等業務,計列經費15,130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換約及為民服務等 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印製 表件、業務聯繫、蒐集國內外相關法規 與研究報告及落實推動業務委外等經費2 66千元。 (2)委由金融機構收取租金、使用補償金等 款項,所需委託作業手續費等經費3,840 千元。 (3)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租用影印機租金103 千元。 (4)辦理一般國有財產出租業務,共需規費3 ,698千元。 (5)出租房屋修繕費及危樓拆除費,全年度 計需11千元。 (6)協助辦理國有財產出租業務,需辦理申 租案收件、通知繳訂、訂約及收租等工 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722千元。 (7)耕(養)地補償費:依平均地權條例第1 1、63、77條及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 條等規定當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或實 施市地重劃,致不能達到原租賃目的而 註銷租約或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而收回 或出售並終止租約、或經依法編定或變 更為非耕地使用而終止租約時,需按終 止租約(或核准撥用或重劃計畫書公告 )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或減除土地增 值稅後餘額)之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 租人,本項補償費係配合本分署及所屬 辦事處業務特性,並具有備付性質之經 費,全年度計需4,000千元。 (8)委外辦理巡管已出租國有土地,計需經 費1,174千元。 (9)催收使用補償金,必須僱用專業人員辦 理,所需臨時人員經費1,244千元。 (10)按月催收當年度租金,加強催收舊欠租 金及督導業務開會等旅費72千元。 3.「被占用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加強清理計畫」 奉行政院102年7月9日院臺財字第102004046 5號函、102年11月4日院臺財字第102006676 3號函核准辦理,積極清查及處理被占用土 地,總經費計需327,917千元,包括清查子 計畫42,829千元及處理子計畫285,088千元 ,計畫期程為103年到108年,分6年辦理,1 03至107年度已編列259,456千元,本年度續 編最後1年經費68,461千元,項目如下: (1)執行清查子計畫,辦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勘(清)查、測量等經費,計需7,459千元 。 (2)執行處理子計畫,處理被占用國有土地 所需經費,計需61,002千元,包括: <1>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印製表件及業務聯繫 等相關經費5,844千元。 <2>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租用車輛及影 印機所需租金,全年度計420千元。 <3>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派員訪談、勸 導,涉訟案件土地申請地政事務所鑑 界,訴訟撰狀、出庭、律師費,及聲 請強制執行等經費,共31,037千元, 包括: #1.專業服務費:執行處理子計畫等 業務需蒐集資料、通知占用人並 進行訪談、勸導及溝通等工作, 必須僱用具備法律專業人員辦理 ,所需臨時人員經費4,732千元。 #2.鑑界費:全年度計需1,600千元。 #3.撰狀費:全年度計需120千元。 #4.裁判費:依訴訟標的物之價值按 初審、二審及三審之規定比率計 算,初審為1.1%,二審及三審為1 .65%。平均以進行至二審估計, 比率為2.75%計算,全年度計需8, 750千元。 #5.律師費:涉訟案需委請律師訴訟 ,平均以進行至二審估計,全年 度計需11,935千元。 #6.執行費:聲請強制執行,全年度 計需3,900千元。 <4>協助執行處理子計畫等業務表冊之抄 錄、資料篩選過濾、占用排除案件業 務,僱用臨時人員經費18,938千元。 <5>國有非公用房屋修繕費及危險房屋拆 除費,全年度計需672千元。 <6>國有非公用土地圍籬費,全年度計需1 ,900千元。 <7>執行處理子計畫業務,須實地訪談、 勸導、溝通及赴法院等有關機關所需 短程車資144千元及旅費2,047千元, 合計2,191千元。 4.辦理國有財產委託各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代 管國有非公用財產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 地綠美化業務,所需委託管理費、本分署及 所屬作業費,計列經費768千元,項目如下 : (1)辦理國有財產委託縣市政府或適當機構 代管業務或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美化 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話、招標 文件及業務聯繫等經費84千元。 (2)委託各縣市政府代管原列入放領清冊之 土地,全年度計需管理費600千元。 (3)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為辦理委託代管或 辦理國有非公用土地綠美化業務及招標 委託事宜等業務,赴各縣市政府接洽公 務及各辦事處返署、分署開會等所需短 程車資12千元及旅費72千元,合計84千 元。 5.依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及委託管理之國 有非公用土地與房屋之數量估算國有非公用 房地地價稅、房屋稅及工程受益費等所需之 稅費,計列經費175,773千元,包括地價稅1 73,213千元、房屋稅2,510千元及工程受益 費50千元。 6.依照國有財產計價方式規定辦理國有財產價 格之查估、評定,以作為讓售價格、標售底 價或其他計算國有財產之價格等作業,計列 經費803千元,項目如下: (1)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辦理國有財產估價 召開估價會議,邀請各機關、縣市政府 及專家學者所需文具紙張、印製估價表 及估價委員會議審查資料,會議資料之 郵寄及業務聯繫等相關經費180千元。 (2)洽請各縣市政府提供地價評議表、地價 區段圖及公告現值表等資料,因作業時 間較短,且數量龐大,所需僱用臨時人 員經費355千元。 (3)委外辦理國有不動產估價,計需經費208 千元。 (4)辦理查估地價所需短程車資24千元及旅 費36千元,合計60千元。 7.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之國有非公用 財產及代處理土地之讓售或標售等業務,計 列經費2,955千元,項目如下: (1)辦理出售、標售等業務所需文具紙張、 郵資、電話、業務聯繫及蒐集國內外有 關法規與研究報告等經費98千元。 (2)影印機租金145千元。 (3)辦理標售案件之公告作業,全年度計需6 0千元。 (4)辦理標售等業務所需土地謄本費及地籍 圖謄本費等規費,全年度計需1,024千元 。 (5)一般出售涉訟案件所需經費,全年度計 需48千元。 (6)協助辦理抄錄清冊、現值申報及產權移 轉等工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710千元。 (7)協助辦理標售案件業務,僱用臨時人員 經費808千元。 (8)辦理標售、讓售業務所需勘查估價、點 交及業務抽查等所需旅費62千元。 8.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交換辦法」辦理國有 土地與私有土地交換事宜,以促進國、私有 土地之有效利用,所需土地謄本費、土地鑑 界費及登記費等計需50千元。 9.辦理本分署及所屬辦事處管理國有非公用房 地相關水電、電話、看管、安全檢查、維修 、保險、保全、大樓管理費、環境清理費、 廢棄物清理費及歷史建物修復等,本年度計 需114,236千元,包括: (1)水電通訊費169千元。 (2)保險費146千元。 (3)保全費48千元。 (4)維修費36千元。 (5)訴訟費用12千元。 (6)差旅費72千元。 (7)僱用臨時人員經費4,492千元。 (8)環境清理費、廢棄物清理費及調查作業 費100,076千元。 (9)其他什支6千元。 (10)國有房屋大樓管理費179千元。 (11)「臺南三山國王廟」歷史建物修復及再 利用工程9,000千元。 10.受託辦理國軍老舊眷村改建國有不動產估 價及標、讓售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 ,計列經費6,000千元,項目如下: (1)人員差旅、交通、加班、慰勞(問)等 費用計需503千元。 (2)一般性耗用材料、文具紙張、印刷、郵 電、購置相關法規等費用計需765千元。 (3)土地處理專業諮詢、訴訟、鑑界、測量 及資料申請等相關規費34千元及僱用臨 時人員經費3,588千元,合計3,622千元 。 (4)地上房屋、建築物丈量、查估、拆除、 圍籬、土地整理維護、辦公廳舍整修、 電腦設備及一般辦公事務機具所需之保 養、維修及租用等費用計需1,110千元。 11.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相關法令業務 宣導說明作業費6千元。 12.標售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之業務,以收支併列方式編列,所需委外 辦理標售作業經費1,841千元,文具紙張、 電話、印製表件與業務聯繫2,000千元,合 計3,841千元。 13.辦理國有財產標售、下鄉收件、換約等業 務宣導所需公告製作及布條等相關經費, 計列48千元。 14.辦理國有非公用不動產標租業務,計列經 費1,098千元,項目如下: (1)處理標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郵資、電 話、印製表件及購置相關法規等費用計 需864千元。 (2)辦理標租案件之公告作業費,計需96千 元。 (3)辦理標租業務所需旅費138千元。 15.為維護國有土地權益,申請假扣押、假處 分所需擔保金303千元。 16.依照國有財產法第60條、國有財產贈與寺 廟教堂辦法、地籍清理條例第39條、寺廟 或宗教團體申請贈與公有土地辦法規定, 估列贈與寺廟教堂使用國有土地計2案,依 法完成預算程序以收支轉帳方式編列2千元 。 |
389,834,000 | 283,188,000 | 106,646,000 | 37.66% | |||
| 0200 | 業務費 | 380,832,000 | 283,186,000 | 97,646,000 | 34.48% | ||||
| 0202 | 水電費 | 71,000 | 71,000 | 0 | 0.00% | ||||
| 0203 | 通訊費 | 3,052,000 | 3,063,000 | -11,000 | -0.36% | ||||
| 0219 | 其他業務租金 | 1,778,000 | 1,778,000 | 0 | 0.00% | ||||
| 0221 | 稅捐及規費 | 199,429,000 | 200,360,000 | -931,000 | -0.46% | ||||
| 0231 | 保險費 | 146,000 | 146,000 | 0 | 0.00% | ||||
| 0241 | 兼職費 | 288,000 | 288,000 | 0 | 0.00% | ||||
| 0249 | 臨時人員酬金 | 35,589,000 | 32,849,000 | 2,740,000 | 8.34%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2,383,000 | 7,515,000 | 4,868,000 | 64.78% | ||||
| 0271 | 物品 | 1,924,000 | 2,102,000 | -178,000 | -8.47%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35,623,000 | 28,584,000 | 7,039,000 | 24.63% | ||||
| 0282 | 房屋建築養護費 | 2,619,000 | 2,299,000 | 320,000 | 13.92% | ||||
| 0291 | 國內旅費 | 3,002,000 | 4,023,000 | -1,021,000 | -25.38% | ||||
| 0294 | 運費 | 84,748,000 | 1,989,000 | 82,759,000 | 4,160.83% | ||||
| 0295 | 短程車資 | 180,000 | 108,000 | 72,000 | 66.67% | ||||
| 0300 | 設備及投資 | 9,000,000 | 100,000 | 8,900,000 | 8,900.00% | ||||
| 0302 |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 9,000,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2,000 | 2,000 | 0 | 0.00% | ||||
| 0437 |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 2,000 | 2,000 | 0 |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