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80,661,000 元()
計畫內容
1.配合國稅稽徵辦理租稅教育、宣導、服務、訓練、人民
陳情案件之管制、研究發展、規劃及考核。
2.各稅案件複核、專案查核、交辦案件之調查及各核定案
件之抽查。
3.所得稅、遺產稅及贈與稅案件之審查。
4.各稅之徵收、劃解、退稅暨欠稅清理。
5.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
及勞務稅、營業稅之審查與各稅違章案件之查緝。
6.違章、行政救濟案件之處理及各稅法規之整理、執行與
諮詢。
7.課稅資料蒐集、整理、歸戶、保管及申報收件計畫之規
劃、擬定與執行。
8.以電子作業系統處理各項業務及辦理電作資訊人力訓練
。
預期成果
1.普及租稅教育、建立誠實納稅風氣,提高納稅意願,並
發掘納稅服務過程中缺失,作為稅法及稅收改進參考。
2.提升查核品質,簡化稽徵程序,加強防杜逃漏,促使誠
實申報,如期納稅。
3.輔導納稅義務人建立誠實申報及健全會計制度觀念,以
減少徵納雙方之紛爭。
4.迅速徵收核定稅額繳交國庫,以利國庫調度,辦理重、
溢繳稅款之退還,以維護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5.鼓勵舉發逃漏稅以達公平課稅之目的;健全房屋市場及
強化租稅公平。
6.合法、公平處理行政救濟案件,並對各案加以分析,研
究改進,維護稅制。
7.有效控制稅源並建立嚴謹資料保管及調查作為勾稽審查
作業之良好基礎及落實便民服務之工作。
8.推動稽徵業務全面自動化,建立完整課稅資料,提高作
業品質,以發揮資訊作業效益,並供內部管理參考。
| 編號 | 科目 | 說明 | 數量 | 單位 | 單價 | 105預算 |
|---|---|---|---|---|---|---|
| 05 | 法務案件處理 | 本分支計畫係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菸酒稅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 稅行政救濟、違章案件處理暨相關法律事務等 工作。 1.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行政救濟案件 及違章案件業務,違反記帳士法第三十四條 案件之審理、處罰及行政救濟之擬議,稅務 法令之整理、彙編及適用疑義之研議暨刑事 訴訟案件(不含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案 件)及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等有關法務事項 之工作,所需經費如下: (1)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寄發申請 人提示資料及補具復查理由書、復查撤 回申請書、函請其他機關提供資料、寄 發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國家賠償案 件業務、移送刑責業務文書、記帳士法 第34條處罰案件行政救濟文書、違章行 政業務暨相關函文回覆等業務所需郵資3 56千元。 (2)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 、違章案件及法規業務等所需租用事務 性設備租金130千元。 (3)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向地政機關查 調土地謄本規費及法院訴訟案件所需裁 判費等256千元。 (4)協助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復查 決定書、回執聯、展期單、稽催報表、 電腦登錄等資料整理及櫃臺接待服務工 作僱用臨時人員經費614千元。 (5)舉辦法令研習及業務講習等講師鐘點費1 8千元。 (6)參加國內專業組織或學術團體應繳納之 會費等12千元。 (7)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 、違章案件及法規業務等所需文具紙張 、事務性設備耗材及工具書等使用年限 未及二年或金額未達1萬元之消耗品或非 消耗品等經費24千元。 (8)辦理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救濟 、違章案件及法規業務等印製法令彙編 、復查報告書、營業稅違章下授裁處書 套版紙及講習會資料等經費100千元。 (9)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向金融機構查 詢欠稅人資料手續費等53千元。 (10)辦理行政救濟案件調查所需法院閱卷影 印費等2千元。 (11)辦理行政救濟、違章案件及法規業務等 出差旅費83千元。 (12)辦理行政救濟案件調查、答辯及違章案 件審理等資料送倉庫保管等運費77千元 。 (13)辦理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違章、復 查案件及出庭作證,派赴財政部法制處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最高行政法院,出庭答辯及復查決定 書送達等短程車資90千元。 2.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稅、 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特種貨 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違章處理案件及檢舉 人獎金之核發等工作,所需經費如下: (1)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寄發申請人提示資 料及補具復查理由書、復查撤回申請書 、復查決定書、訴願及行政訴訟答辯書 、違章案件裁處書、函請其他機關提供 資料、檢舉獎金核發之文書等業務所需 郵資243千元。 (2)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案 件等業務所需租用事務性設備租金179千 元。 (3)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向地政機關查 調土地謄本規費及法院訴訟案件所需裁 判費等54千元。 (4)辦理行政救濟重大案件所需延聘律師等 費用100千元。 (5)舉辦法令研習及業務講習等講師鐘點費2 2千元。 (6)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行政救濟及違章案 件等所需文具紙張、事務性設備耗材及 工具書等使用年限未及二年或金額未達1 萬元之消耗品或非消耗品等經費20千元 。 (7)協助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 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 易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復查決定書 、回執聯、展期單、稽催報表、電腦登 錄等資料整理及櫃臺接待服務等工作經 費1,062千元。 (8)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行政救濟及違章 案件處理,印製復查報告書、行政救濟 與違章案例彙編、行政訴訟案例及講習 會資料等82千元。 (9)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向金融機構查 詢欠稅人資料手續費等6千元。 (10)辦理行政救濟案件調查所需法院閱卷影 印費等1千元。 (11)辦理行政救濟及違章案件等業務出差旅 費99千元。 (12)辦理行政救濟案件調查、答辯及違章案 件審理等資料移送倉庫保管等運費122 千元。 (13)辦理綜合所得稅、遺產及贈與稅、貨物 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違章、復查案件 及出庭作證,派赴財政部法制處、地方 法院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最高 行政法院,出庭答辯及復查決定書送達 等短程車資103千元。 (14)依財務罰鍰處理暫行條例規定提撥之舉 發人財務罰鍰獎勵金等13,616千元。 |
17,524,000 | |||
| 0200 | 業務費 | 3,908,000 | ||||
| 0203 | 通訊費 | 599,000 | ||||
| 0219 | 其他業務租金 | 309,000 | ||||
| 0221 | 稅捐及規費 | 310,000 | ||||
| 0249 | 臨時人員酬金 | 614,000 | ||||
| 0250 |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 140,000 | ||||
| 0262 | 國內組織會費 | 12,000 | ||||
| 0271 | 物品 | 44,000 | ||||
| 0279 | 一般事務費 | 1,306,000 | ||||
| 0291 | 國內旅費 | 182,000 | ||||
| 0294 | 運費 | 199,000 | ||||
| 0295 | 短程車資 | 193,000 | ||||
| 0400 | 獎補助費 | 13,616,000 | ||||
| 0475 | 獎勵及慰問 | 13,616,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