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6,554,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書記 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防止犯罪、改善社會治安、健全法治基礎等 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24,092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5,813千元,包括:
(1)通訊費1,12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938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90千元。
<2>委請專家、學者出席會議之出席費8千
  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40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800
  千元。
(3)物品488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245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60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183千元。
(4)一般事務費1,82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350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400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100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經
  費470千元。
<5>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151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349千元。
(5)國內旅費1,430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725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2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205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8
  0千元。
<5>肅貪、查賄、反(戒)毐及掃黑等業務
  差旅費300千元。
(6)運費17千元,係寄送大宗案卷之運費。
2.設備及投資2,419千元,係汰換電話總機電
 子交換系統等購置經費。
3.獎補助費15,860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地方自治
 團體、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
 金經費。
24,092,000
0200 業務費 5,813,000
0203 通訊費 1,12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938,000
0271 物品 488,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820,000
0291 國內旅費 1,430,000
0294 運費 17,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2,419,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419,000
0400 獎補助費 15,860,000
0410 對臺灣省各縣市之補助 247,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13,404,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2,209,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