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04,798,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6預算 105預算 105差異 105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00,132千元,其內容如下
:
1.業務費22,964千元,包括:
(1)通訊費3,979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91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500千元。
<2>係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會議聘請委
  員出席費10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02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3
  00千元。
(3)物品1,727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258
  千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469千元。
(4)一般事務費6,498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250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263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65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
  經費351千元。
<5>辦理檢察業務聯繫等相關經費100千元
  。
<6>替代役役男勤務及管理等專項業務費8
  95千元。
<7>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1,583
  千元。
<8>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補助事項相關經費991千元。(另
  相關經費包括:按日按件計資酬金10
  千元、物品338千元,共編列1,339千
  元。)
(5)國內旅費6,848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5,138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60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969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
  41千元。
2.設備及投資19,715千元,其內容如下:
(1)贓物庫辦公室耐震補強工程經費16,417
  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3,298千元。
3.獎補助費57,453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判決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犯罪
 被害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100,132,000 76,210,000 23,922,000 31.39%
0200 業務費 22,964,000 23,204,000 -240,000 -1.03%
0203 通訊費 3,979,000 5,300,000 -1,321,000 -24.92%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912,000 3,862,000 50,000 1.29%
0271 物品 1,727,000 1,738,000 -11,000 -0.63%
0279 一般事務費 6,498,000 5,456,000 1,042,000 19.10%
0291 國內旅費 6,848,000 6,848,000 0 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19,715,000 3,318,000 16,397,000 494.18%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16,417,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3,298,000 3,318,000 -20,000 -0.60%
0400 獎補助費 57,453,000 49,688,000 7,765,000 15.63%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5,920,000 23,842,000 2,078,000 8.72%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31,533,000 25,846,000 5,687,000 2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