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0,876,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依法律規定辦理一審刑事案件之偵查及執行有關 提起公訴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擔任指揮外,分配書 記官、通譯、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通譯、傳喚提解人犯 等工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76,21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23,204千元,包括:
(1)通訊費5,30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
  通訊費等。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862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500千元。
<2>係緩起訴處分金執行審查會議聘請委
  員出席費10千元。
<3>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102千元
  。
<4>相驗解剖及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3,2
  50千元。
(3)物品1,738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269
  千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469千元。
(4)一般事務費5,456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1,250千
  元。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1,263千元。
<3>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業務經費65千
  元。
<4>肅貪、查賄、反﹙戒﹚毒及掃黑業務
  經費351千元。
<5>委外業務及其他檢察事務性經費1,583
  千元。
<6>辦理緩起訴處分金暨認罪協商判決金
  提撥款補助事項相關經費944千元。(
  另相關經費包括:按日計件計資酬金4
  千元、物品350千元,共計編列1,298
  千元。)
(5)國內旅費6,848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5,138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600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969千元。
<4>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等業務差旅費1
  41千元。
2.設備及投資3,318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
 費。
3.獎補助費49,688千元,係緩起訴處分金及認
 罪協商金提撥補助相關公益團體、犯罪被害
 人保護機構及犯罪被害補償金經費。
76,210,000
0200 業務費 23,204,000
0203 通訊費 5,300,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862,000
0271 物品 1,738,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5,456,000
0291 國內旅費 6,848,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3,318,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3,318,000
0400 獎補助費 49,688,000
0437 對國內團體之捐助 23,842,000
0445 社會福利津貼及濟助 25,84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