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5,439,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二審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等擔任指揮外 ,分配書記官、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傳喚提解人犯等工 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7預算 106預算 106差異 106比例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5,439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812千元,包括:
(1)通訊費743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兼職費4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
  議委員兼職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6千元。
<2>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千元。
(4)物品12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9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30千元。
(5)一般事務費349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3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1千元。
<3>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86千元。
<4>替代役役男勤務及管理等專項業務費3
  0千元。
<5>辦理區域聯防緝毒業務經費189千元。
(6)國內旅費588千元,包括:
<1>證人、特約通譯及鑑定人日旅費1千元
  。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9千元。
<3>區域聯防緝毒業務差旅費38千元。
<4>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530千元。
2.設備及投資3,627千元,包括:
(1)廳舍耐震補強等經費3,399千元。
(2)零星設備購置經費228千元。
5,439,000 1,400,000 4,039,000 288.50%
0200 業務費 1,812,000 1,192,000 620,000 52.01%
0203 通訊費 743,000 300,000 443,000 147.67%
0241 兼職費 4,000 4,000 0 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000 7,000 0 0.00%
0271 物品 121,000 121,000 0 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349,000 160,000 189,000 118.13%
0291 國內旅費 588,000 600,000 -12,000 -2.00%
0300 設備及投資 3,627,000 208,000 3,419,000 1,643.75%
0302 房屋建築及設備費 3,399,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28,000 208,000 20,000 9.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