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1,318,000 元()
計畫內容
本計畫係本署依法律規定辦理二審刑事案件之偵察及執行 有關提起公訴以及裁判之執行等,除檢察官等擔任指揮外 ,分配書記官、法警等分別辦理紀錄、傳喚提解人犯等工 作。
預期成果
預期可以達成刑罰目的。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1 辦理刑事案件偵查及執行等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1,318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1,110千元,包括:
(1)通訊費300千元,係郵資、電話及數據通
  訊費等。
(2)兼職費4千元,係犯罪被害人補償會議審
  議委員兼職費。
(3)按日按件計資酬金7千元,包括:
<1>聘請講師演講或授課之鐘點費6千元。
<2>檢驗鑑定之評鑑裁判費1千元。
(4)物品121千元,包括:
<1>檢察業務所需文具紙張等消耗品100千
  元。
<2>開庭錄音耗材經費1千元。
<3>非消耗性辦公用具購置經費20千元。
(5)一般事務費130千元,包括:
<1>防制貪污與經濟犯罪業務經費23千元
  。
<2>刑事案件偵查及組織犯罪防制業務經
  費21千元。
<3>檢察業務其他事務性經費86千元。
(6)國內旅費548千元,包括:
<1>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1千元。
<2>防制貪污與組織、經濟犯罪等業務差
  旅費19千元。
<3>刑事案件偵查執行、相、勘驗及拘提
  等業務差旅費528千元。
2.設備及投資208千元,係零星設備購置經費
 。
1,318,000
0200 業務費 1,110,000
0203 通訊費 300,000
0241 兼職費 4,000
0250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7,000
0271 物品 121,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130,000
0291 國內旅費 548,000
0300 設備及投資 208,000
0319 雜項設備費 20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