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機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253,766,000 元()
計畫內容
辦理一般行政事務。
預期成果
依法辦理各項行政事務,達成司法業務之推展。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05預算
02 基本行政工作維持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8,590千元,其內容如下:
1.業務費8,284千元,包括:
(1)水電費5,685千元,包括:
<1>辦公廳室水費362千元。
<2>辦公廳室電費5,323千元。
(2)稅捐及規費74千元(明細詳「公務車輛明
  細表」),包括:
<1>公務汽機車牌照稅45千元。
<2>公務汽機車燃料費29千元。
(3)保險費102千元,係公務汽機車保險費(
  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表」)。
(4)物品887千元,包括:
<1>辦公事務費340千元。
<2>公務汽機車油料費547千元(明細詳「
  公務車輛明細表」)。
(5)一般事務費400千元,係員工慶生及自強
  活動等各項文康活動經費,按員工200人
  ,每人每年2,000元計列。
(6)房屋建築養護費490千元,係辦公房舍基
  本維護費,按加強磚造計3,086.91平方
  公尺,每平方公尺每年24.05元、鋼筋水
  泥計21,775.53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每
  年19.09元計列(明細詳「現有辦公房舍
  明細表」)。
(7)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552千元,包括:
<1>公務汽機車養護費369千元,按未滿2
  年計4輛每輛每年8,245元、2-4年計1
  輛每輛每年24,735元、6年以上計6輛
  每輛每年49,470元、機車9輛每輛每年
  1,649元計列(明細詳「公務車輛明細
  表」)。
<2>內勤人員辦公器具養護費183千元,按
  職員(含法警、約聘僱人員)180人,每
  人每年1,017元計列。
(8)特別費94千元,係首長特別費(每月按7,
  800元計列)。
2.獎補助費306千元,均屬獎勵及慰問,係退
 休退職人員三節慰問金。
8,590,000
0200 業務費 8,284,000
0202 水電費 5,685,000
0221 稅捐及規費 74,000
0231 保險費 102,000
0271 物品 887,000
0279 一般事務費 400,000
0282 房屋建築養護費 490,000
0283 車輛及辦公器具養護費 552,000
0299 特別費 94,000
0400 獎補助費 306,000
0475 獎勵及慰問 306,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