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11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單位預算案-單位預算案第30頁
預算機關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承辦單位
預算金額
80,163,000 元()
計畫內容
1.加強事實審法院認定事實功能。 2.加強重大刑案之辦理。 3.加強民事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4.辦理與審判活動有關之業務。  
預期成果
1.妥適仲裁及審理民事糾紛。 2.提高民刑事辦案、調解及強制執行功能。 3.落實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事件之進行。 4.本計畫預計辦理民事事件43,313件,刑事案件23,159件  ,民事執行事件90,765件,公證業務1,930件,提存業  務1,468件,合計160,635件。  
編號 科目 說明 數量 單位 單價 113預算 112預算 112差異 112比例
01 辦理民事事件業務 本計畫本年度編列32,970千元,均屬業務費,其
內容如下:
1.通訊費19,233千元,包括:
 (1)電話等通信費206千元。
 (2)郵資費19,027千元。
2.按日按件計資酬金3,831千元,包括:
 (1)特約通譯報酬108千元。
 (2)法官審理案件專家諮詢費106千元。
 (3)調解報酬3,617千元。
3.物品445千元,包括:
 (1)公務用文具用品紙張等經費60千元。
 (2)法律圖書購置費75千元。
 (3)辦理公務所需報表、色帶、碳粉、錄音、
   錄影等耗材費310千元。
4.一般事務費6,239千元,包括:
 (1)辦理債務清理、非訟事件、調解及民事執
   行等業務委外經費5,300千元。
 (2)電子卷證委外掃描經費718千元。
 (3)各類書表等印製費170千元。
 (4)提解出庭應訊被告誤餐費及開庭逾時誤餐
   費51千元。
5.國內旅費3,222千元,包括:
 (1)民事事件出外調查證據旅費270千元。
 (2)民事事件法警押解人犯旅費263千元。
 (3)民事事件證人、鑑定人旅費645千元。
 (4)調解委員旅費1,961千元。
 (5)專家諮詢旅費10千元。
 (6)特約通譯旅費73千元。
32,970,000 29,116,000 3,854,000 13.24%
2000 業務費 32,970,000 29,116,000 3,854,000 13.24%
2009 通訊費 19,233,000 15,543,000 3,690,000 23.74%
2036 按日按件計資酬金 3,831,000 3,831,000 0 0.00%
2051 物品 445,000 445,000 0 0.00%
2054 一般事務費 6,239,000 6,075,000 164,000 2.70%
2072 國內旅費 3,222,000 3,222,000 0 0.00%